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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迟到罚公款不是国法而是家罚
个人迟到罚公款不是国法而是家罚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13-09-12 10:30

  日前,河南省汤阴县召开教师节表彰大会,43个先进集体和418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喜获100万元重奖。同时因开会迟到,3名乡镇长被拒会场门外,会后分别被罚5万元,作为全县的教育扶贫济困基金,用于贫困教师救助(9月10日《大河报》)。

  良好的作风需要每个人践行与落实,在教师节表彰大会这样严肃的场合,数名参会乡镇长迟到的现象,让人很容易对其尊师重教的态度产生怀疑。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既无法对教师们给予交代,又无法形成警示的作用,更无法彰显对于教育的尊重。由此而言,3名开会迟到者被拒之于会门之外,当属咎由自取,但用公家的5万元钱作罚款则难免失当。

  首先,个人犯错公家买单是责任主体错位。谁错谁承担责任并不是一个很难理解的常识,若是一个人因为担负着公职,其所犯的错误都由公家买单,这无异于权力滥用。如此情况下,将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拓宽了权力的福利。

  其次,对迟到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对于公权力,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具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才能实施,否则就属于乱罚款。即便是县委书记,其职责中也没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件规定。更何况,如果“官大一级”就可以随便罚款,其实也暴露出权力的蛮横与霸道,这样的做法即便初衷再好,甚至承应了教育投入这样的民生工程,也不值得鼓励与提倡。因为“长官意志”一旦成为常态,“违法行政”成为通例,利者可以造福于人,弊则祸患无穷。

  上级对下级随便进行处罚,并且由公家买单,这种情况表现出的是,权力在运用和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必要的约束,存在很大的滥用空间。个人迟到罚公家款是在执行家罚,暴露出在“官本位”的思维之下,所有的权利都可能成为权力伤害的对象。或许,相比于个人迟到公家罚款的“权力滥用”,只注重对结果的褒奖而少了对程序的追问,才是最为可怕之处。没有了程序正义的保护,一切所谓的结果公平都只是浮云。理性认识开会迟到被罚,才能树立正确的权力监督意识,并因之培育应有的法治意识。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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