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会的大气治污机制,需要公众更多更深的参与,公众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监督是环保的重要动力。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指出,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行动计划”提出,力争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这是一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国家宣言与行动纲要,它或将决定着,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间,中国人将呼吸到什么样的空气。空气治污,全国层面的统筹行动十分必要,大气污染往往呈现出连片的效应,哪个城市都不能独善其身。以北京为例,有学者研究指出,北京PM2.5来源中,外来输送占1/5。
这部在此之前已被舆论视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治污行动计划,从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等10方面,对涉及大气环境的经济、社会及政策进行明确界定,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与社会的责任。
大气治污的“国十条”对公众参与也提出期待,比如希望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不过,相对于对公权力与企业责任的界定,“国十条”在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方面,似乎着墨不多。
任何一种有效的环保模式,从来不仅仅只是依赖公权力介入或企业的自觉,而必然还在于公众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监督与参与。公众才是环保的主体,这已是一个无需重申的环保观念。
为什么一些地方因环境问题一再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其原因也正是在于公众意见的虚掷,以及相关部门对公众参与的漠视。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应当得到更广泛的民意响应。事实上,相关部门早已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在2006年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但是也应当看到其中的不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也缺少程序性规范。
与此同时,作为公众参与重要体现的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未能得到彰显。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之时,其中新增的“公益诉讼”条款曾被视为亮点,但这一条款却让一些正在进行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焦虑。他们认为,表述中对诉讼主体限制过多。
当然,一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不能涵盖一切,公众的环保参与权利更需要得到法律的赋予与保障。因此,随着大气治污计划出台,下一步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真正使公众积极参与到这样一种国家行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