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间,澄迈县辣椒种植者侯某将自己种植的辣椒出售给谭某。谭某与侯某约定,由侯某找工人采摘辣椒,采摘工酬由谭某支付。罗某等人受雇到辣椒地里采摘辣椒,每人每天70元。一日下午4点左右,下雨打雷,罗某在辣椒地被雷电击中死亡。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人将谭某和侯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801元。
收购商谭某认为,自己责任不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辣椒不是自己种植的,也不认识死者等人,只是向侯某收购辣椒而已,是侯某自己找的工人采摘辣椒。
侯某在一审过程中既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诉讼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侯某出售尚未采摘的辣椒给谭某,并通过他人找到罗某等人采摘辣椒,采摘工酬由谭某支付,侯某和谭某是接受劳务一方,罗某是提供劳务一方,而这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谭某、侯某在出现打雷天气时,不及时组织工人避雷,导致工人遭雷击死亡,存在过错。而死者罗某在打雷后未尽快撤离辣椒地遭受雷击,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应由雇佣方和受雇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侯某和谭某赔偿罗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75000余元。
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侯某和谭某分别赔偿死者家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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