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彩票,海口某公司27岁业务经理林某将公司的77万余元货款挪用私用,尽管他和家人先后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但因超过3个月未归还,林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海口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林某今年27岁,原是海口立兴农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该公司海南东线片区即琼海、万宁、陵水、三亚、保亭、五指山地区的货物销售、送货和收取客户的货款的工作。手里掌握着巨额货款,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挪作个人开销使用及购买福利彩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案发,被告人林某挪用公司货款共计774577.30元。案发前,被告人林某归还立兴公司74180元。2012年12月12日,林某家属代其归还立兴公司74万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74577.3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林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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