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6日消息(记者谈星余)石山镇荣堂、玉库村村民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元遭合伙侵吞,涉案人员均获刑。
合谋侵吞380亩土地补偿款
1993年12月,原琼山县国土局分别与原琼山县石山镇石山管理区荣堂村、玉库村及海口波盾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由琼山县国土局征用荣堂村土地280亩、玉库村土地109亩后,出让给波盾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后该公司仅付123.5万元征地补偿费,但未开发项目。
2009年5、6月间,王修光得知市国土局拟将涉案土地共381.66亩收归国有的消息后,心生歪念,借机侵吞荣堂村民小组280亩征地补偿款。王修光找到原任荣堂村民小组组长的钟某文及时任组长的钟某富,提出以荣堂村名义向国土局申请征地补偿款,取得补偿款后全归其占有,再从中分给两人各56万元。
王修光通过时任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规划运营部部长的王某,结识了时任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业务的经办人符某刚,并请其帮忙办理申请征地补偿手续。后王修光等人找到时任玉库村民小组组长的王某德等人,商量由王修光负责办理玉库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并约定事后再从中分赃。
近1300万补偿款遭瓜分
2010年1月28日,征地补偿款拨到荣堂村账户后,王修光、钟某富、钟某文将其中941.66万元补偿款占有;补偿款拨到玉库村账户后,王修光、王某德、王某燕和郑某将355.8万元非法占有。
经查,2011年5月10日,王修光被刑拘,同月被逮捕。相关涉案人员也悉数归案。
涉案人员悉数领刑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钟某富等人与王修光、钟某文相互勾结,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荣堂村民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玉库村民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其中,王修光、钟某文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数额为1297.46万元。
2012年12月,海口中院一审宣判,认定王修光犯贪污罪和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文、钟某富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王某德、王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某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除王某燕外,其他人均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省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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