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开学报到后,被要求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学生自杀,后果自负,引起热议。
没学生本位的“温度”
要求学生签订了“自杀免责书”,一旦出现事故,校方就真没责任了吗?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学校免责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是“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即无法律责任。除这六种情形外,学校都该担责。
对校方来说,面对学生可能自杀的风险,要做的不是单方撇清责任,而应是积极履责:比如进行危机干预,设立心理咨询点或加强学生心理素质教育;事后及时补救,在恶性事件发生后,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学生若自杀,校方当恪守责任,若行为并无不当,法律自会有公正的评判。以“免责协议”来预先卸责,没有学生本位的“温度”,注定会遭诟病。
□刘燕(广东财经大学学生)
敢写进“招生简章”吗
虽说在学生自杀事宜上,学校往往处在“末端”,可单方推卸责任,罔顾法理人情,很是不妥。
就情感而言,学校与学生的感情脐带,总难以割断。学校是许多学生“母校情结”的支点。它是传道授业之地,更该是有人文情怀的地方。遗憾的是,该校不为学生营造出温馨的归属感,却用一纸“自杀免责”,在学校与学生之间隔起了一道围墙。
事实上,不少高校在招生时,对考生极力拉拢、诚意尽显,可在入校后,有的学校却搞出“雷人校规”“奇葩协议”,这态度落差,让人感慨。实质上,学校对学生的态度,也是学校“口碑营销”的一块金字招牌。试问,要求学生签“自杀免责书”的学校,敢把它写进“招生简章”吗?
□郎龙刚(石家庄经济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