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案件的定性和判决有足够的逻辑支撑,如果能够在法律的专业知识与大众的朴素正义观之间搭建起顺畅的沟通桥梁,也就更容易增强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
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兴摔死女童案昨日公开开庭审理,涉嫌摔女童的被告人韩磊被控故意杀人罪。庭审中,检方建议对韩磊判处死刑,但韩磊说并不知道是婴儿车,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
该案自披露以来,便招致舆论对被告人的强烈谴责,摔死女童的残酷事实早已让舆论对其“定了罪”。在这样的舆情环境中,被告人的辩解不仅显得苍白无力,而且令网民发出诸多难以容忍的责骂。这样的情绪值得理解,但回归到法律理性层面,无论被告人提出多么荒唐的理由,都是法律赋予其自我辩护的正当权利。我们不能因为犯罪行为的恶,而剥夺被告人辩解的机会。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给予并尊重被告人辩护的权利,乃是最基本的理性。至于是否采纳,则依赖于法官的审裁。法律只能根据客观的证据作出合乎逻辑的推理。法官在本案中的责任就在于:从控辩双方的对抗中发现真实信息,在客观的证据认定基础上重构案件的法律事实,并严格按照定罪的法治规则进行合乎逻辑的判断和裁定。
这样说并不是要为谁辩护,而是基于一种担忧:如果司法裁判不注重说理性,法官在判决书中根据证据还原事实的能力不够,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推理适用的逻辑性不强,那么公众就看不出判决是基于什么样的逻辑作出的。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不能忽略判决的逻辑性,即便不采纳被告人看似荒唐的辩解,也应当说明理由。倘若判决呈现出的是一种事实与结论割裂的状况,司法结论便容易滑入亲近舆论的指摘,也很难赢得社会理性的认同。
我们或许应当追问类似犯罪的根源,但司法机关无需探寻被告人当街摔童的戾气从何而来,法官的职责在于判定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如果对案件的定性和判决有足够的逻辑支撑,如果能够在法律的专业知识与大众的朴素正义观之间搭建起顺畅的沟通桥梁,也就更容易增强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
正是在这一点上,无论该案最终判决如何,我们关心的不光是作为结果的具体罪名和刑罚,我们更应关注法官在裁判中所能还原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图景,构建起一个什么样的说理性逻辑路线。只有这样的判决,才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也才能在社会大众面前赢得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