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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只能是社保之外的个体选择
以房养老只能是社保之外的个体选择
来源: 成都商报 作者: 时间:2013-09-17 15:02

 

  日前,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谓以房养老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应该说,以房养老不是新事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些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在既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础上,再从相关机构定期取得一定数额款项,可以衣食无忧地安度晚年,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即便在中国,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个别金融机构也曾自发兴起尝试以房养老。

  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的以房养老,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即它是建立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体养老选择,它可以作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但不应该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作为社保体系的养老和个人养老不应混为一谈。社会保障体系有责任为老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至于以房养老,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其实,国务院发布相关意见的本意,也是如此,即为老年人住房养老的个人选择提供一个政策平台和市场空间,包括解决其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难题,比如,土地使用权70年的障碍等。但政府需要做的也只是仅此而已,说到底以房养老是不折不扣的市场行为。如果社会上有以房养老的需求,相关的金融和服务机构必然会出现这样的产品供给;而老人们在获得社会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以房养老,及以何种方式以房养老。政府起到的作用,是破除既有的制度性障碍,赋予相关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权利。

  但是,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是不能自由选择的。从国家层面而言,就没有所谓“以房养老模式”的选项。老年人获得的以房养老的市场权利,不能以牺牲他们社会养老保障的权利为代价。本来应该是正常市场现象的以房养老,之所以引发社会热议,正是因为公众担忧这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某种替代性选择。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在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养老金不足的问题备受关注,各种延迟退休的方案也层出不穷。有专家就表示,以房养老的“模式”可以弥补老年人养老金的不足,这就产生了“井水犯河水”的问题。

  如果以房养老模式,可以成为一种国家选择,从而由政府主导来推动,以弥补养老金之不足,其产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问题将会非常严重。比如,以房养老的保障功能是建立在房价上涨基础上的,房价越高老年人越有保障,相关机构资产也越安全。这样一来,相关机构会不会有推高房价以减轻社会保障责任的冲动?果如此,在一些城市本来就房价虚高的背景下,这不啻是一场灾难。以房养老可以,但在个体选择和国家选择之间,须得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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