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东方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大田镇某村12宗“外嫁女”系列案件,依法从被执行人某村委会的银行账户上划拨存款58700元,切实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2011年,某村委会的土地因用于建设“大田镇风情小镇”被征收,获得到4300多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012年4月18日,在某村公布的分配方案和享受人员名单中规定,邢某菊等外嫁女、打工女只能分得其他村民土地补偿款50%份额即2500元,其子女只能分得其他村民土地补偿款40%的份额即2000元。邢某菊等外嫁女认为村委会的分配方案存在差别待遇,剥夺了她们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村委会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东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邢某菊等12名外嫁女虽已外嫁,但户籍仍在某村,该村的土地是她们基本生活保障,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其他村民享同等分配权,判令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邢某菊等12名外嫁女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57500元。判决生效后,某村委会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邢某菊等“外嫁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月6日,东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58700元。9月11日,12名外嫁女如数拿回了土地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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