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4日消息(记者 王玲 通讯员林玥 冯怡 闫宇辉)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国有)澄迈分公司原报账员王某贪污、挪用单位社保经费一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是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下属单位,管理红光、红岗等7个保安大队,公司保安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经费等费用均由总公司拨付。王某作为报账员,负责分公司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缴纳公司保安员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分公司账户中的社会保险经费做生意或用于赌博、购买私彩等非法活动。后因总公司财务催要社保费缴纳凭证,王某遂私刻印章,并用虚假的社保费报销单据平账。其中,王某为掩盖其挪用社保经费的事实,伪造社保费报销单据12张,总额达3416095元。后王某补缴职工社保费1759047元。扣除已补缴的社保费,王某采取虚假单据平账的实际数额为1657047元,未采用虚假单据平账的挪用数额为940256元,这最终造成分公司账户短款共计2597305元,公司保安的部分月份社保费未及时缴交。
2012年9月,分公司部分保安员到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查询社保缴费情况,发现有些月份的社保费没有缴纳,于是向总公司反映。总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对王某做了思想教育,王某交代了其伪造印章并多次挪用社保经费的事实。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其退赃195000元。
2012年11月15日,经海南检察一分院批准,王某被逮捕。
2013年5月14日,一分院以王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王某利用管理国有公司财务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2597304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王某为应付上级单位财务检查,伪造1657047元的虚假报销单据平账,意图掩盖犯罪事实,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未归还,此行为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王某未采用虚假单据平账挪用数额为940256元,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仍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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