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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在孩子面前更应依法慎用
权力在孩子面前更应依法慎用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时间:2013-09-24 10:59

  连日来在网络上沸沸扬扬的甘肃初中生因发帖遭刑拘案,以9月22日深夜警方将刑案降格为行政拘留案,并于次日凌晨放人而告一段落。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16岁的初中学生杨某,就9月12日当地“钻石国际”KTV工作人员高某死亡事件,在网上提出强烈质疑,称该KTV系县法院副院长所开(事后该法院方面称该KTV的法人代表为县法院副科级干警的妻子)、“已经过去了三天两夜,警察依然不作为”、“看来必须得游行了”。9月17日,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了杨某,理由是上述发帖转载达到500次以上。此案被媒体称为适用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司法解释的第一案;同时,警方对初中生未必妥当的表达,施以严厉的刑事追究,也引发了巨大争议。

  于是,张家川这个默默无闻的小县城,顿时被置于舆论的强力围观之下。很快,围观就有了效果。网民发现,张家川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居然动用1800万元修建了气派的行政中心。此外,从一份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可见,现张家川县公安局局长白勇强,曾向自己当年的上司、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史居平行贿现金共计5万余元;白勇强还依史居平的授意,违规撤销一起刑事案件,导致有罪的人未受刑事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但白勇强迄今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仍高坐公安局长的位子。网民泼辣地将初中生发帖遭刑拘这一事件归纳为:行贿5万的局长抓了转发500的初中生。这将对此案的质疑推向沸点。

  在舆论压力下,22日深夜,甘肃省公安厅宣布,鉴于杨某是未成年人,以及有“悔罪表现”,撤销了对杨某的刑事追究,改为行政拘留7天,并于次日凌晨释放。警方此举令事件向良性发展,但还是陷入了一片质疑声中。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案理由,是当事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是“悔罪”。以“悔罪”的名义对此案进行降格处理,是一种有罪推定的表现。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为何对16岁的杨某的处罚,还是从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了?警方再做解释:去年,杨某曾因偷窃摩托车被警方抓获,其并非初次违法。而这一解释又再次遭到质疑,认为警方披露杨某的违法记录,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不解释,被公众误解为违法行政拘留;解释了,其行为还是被质疑违法。警方在此案中进退失据、跋前疐后。

  问题出在哪里?贫困县的豪华办公楼、公安局长“行贿”未受追究等基层乱相,是公众质疑个别政府执法公信的背景原因;直接的导火索在于:警方未能慎用警权,而对未成年人的不妥当言论,施以刑拘的雷霆手段,扰乱了公民言论权与国家惩罚权的边界。

  小错重罚,对网民乃至未成年人的不当言论都施以刑罚,不能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

  在警惕公权滥用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另一个倾向,即对获释少年的捧杀。在KTV死亡案未真相大白之前,并非知情人的初中生杨某就武断地认定执法不公,并将相关言论发在网上,这绝非合格的公民表达。正像一位资深律师所说:“他会长大,需知人有言论自由,但要为言论负责,说事儿应尽量核实,别故意以讹传讹,立论要尽量公允。”

  孩子要长大,网络会成熟,政府的治理也要完善。公民应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懂得权利的边界,懂得哪些是与权利匹配的义务;政府的治理能力,应与日益成熟的网络社会相配套,懂得惩罚,也要懂得宽容,更要学会如何运用不同的权力工具。权力受法律约束,才不至于在围观之下进退失据。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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