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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受贿代理”岂能逃脱法律制裁
“行受贿代理”岂能逃脱法律制裁
来源: 红网 作者:胡丽 时间:2013-09-24 14:5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近日调研发现,在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行受贿代理人”这种新型犯罪模式正悄然滋生。(9月23日《法制日报》)

  今年中秋节前,中央多次强调节俭过节,严令禁止各种形式的节日送礼。风清气正过两节,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加紧调查研究,以堵住各种“送礼”漏洞。然而,在反腐的声浪中,在各级纪检严打声中,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仍然不甘平庸,仍然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开始寻找新的谋财之路。于是,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一种新型犯罪模式悄然滋生。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财物,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如此则形成两大特点:一是心理安慰,对行、受贿双方而言,两者不直接见面,我直接和你手里没有拿钱,于是心理上感到安慰;二是即使被举报,侦破时,因直接没有拿钱,因而,拒之抵赖,为逃避做掩护。咋看之下,这种犯罪模式不失为一块贪腐沃土,可在一定程度上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的时代背景下,无论你如何投机取巧,你的犯罪行为已然形成,受到法律的制裁毋庸置疑。

  目前,随着检察机关对侦破此类犯罪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更科学有效的侦查手段也迅速成型,在侦查与反侦查的角力中,不法分子永远不可能逍遥法外。而对于“行受贿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由此可见,不管“行受贿代理”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多大的困难。国家反腐步伐仍然不会停止,“行受贿代理”又岂能逃脱法律制裁呢?

  笔者认为,在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下,任何贪腐手段都将无所遁形。在新型犯罪模式滋生背景下,只会衍生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体制和反腐侦查手段。笔者拙见,在反“行受贿代理”贪腐犯罪行为时,还需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为反腐行动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同时,反腐不能仅停留于原始的层面,也不能停留于仅有的人仅有的事,应有锐意,有深度,应多看细节,多问为什么,应多究相关的事,应多跑几个单位,多问几个职工。动用警力,采取手段,将黑暗面挖出来,将潜藏的问题挖出来,如是否涉及“中间人”,是否涉及钱、物、券,是否将利用他人名义在银行取款。同时,要盯紧“行受贿代理人”,通过“代理人”寻找贪官,清除组织系统毒瘤,构建廉政政府。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国家、以人民的利益为先,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合法利用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应该以权谋私,弃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顾。要深刻认识到,心存侥幸,以权谋私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胡丽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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