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5日消息(记者光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务厅近日发出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其中城镇公共供水部分,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0.08元。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我省决定分两步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免征范围包括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对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今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其中农业取用水,地表水按每立方0.05元,地下水按每立方0.12元征收;工商业取用水地表水按每立方0.08元,地下水按每立方0.18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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