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死刑判决在肉体上清除了某个暴力犯罪的主体,但却无法从根源上探寻犯罪的社会原因,并开出有针对性的药方。因此,不能终止我们对极端暴力犯罪根源的追问。
如很多人预料的那样,备受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一审宣判,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意料之中的死刑判决,在给受害人家属带去一点点慰藉之后,留给大众的却是更多的痛楚与无奈。
现代社会,死刑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对极端恶劣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最直接的功能仍在于对同态复仇的心理慰藉,它让受害人及其亲属得到一时的精神补偿,但暴力犯罪所撕裂的伤痕却并未得到有效的医治,甚至因为犯罪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有时都难以弥补。从死刑的局限性来看,摔童案的死刑判决,虽然与舆论的期待相吻合,也满足了受害人的心理诉求,但因此造成的社会裂痕,却无法在司法裁判中得到修复。
如果把犯罪现象当做是对正常社会关系的破坏,那么对犯罪的司法追究有时并不能完成对犯罪后果的救赎,它甚至在某种意义上造成另一种社会创伤。摔童案中,单纯的司法评判只会考虑被告人是否意识清醒,主观上是否知道所摔的是孩子;至于被告人为何如此泯灭人性地暴力行凶,法院在判决中所形容的四个“极”字的犯罪恶性从何而来,这样的社会暴戾之气又该如何消解,法官无能为力作出回答。一纸死刑判决在肉体上清除了某个暴力犯罪的主体,却无法从根源上探寻此类暴力犯罪的社会原因,并开出有针对性的药方。
所以说,即便各方都对摔童案的判决结果表示认同,也不能终止我们对极端暴力犯罪根源的追问。而剖析每一桩悲案的发生逻辑,表面上都有犯罪个体的心理因素,但更深层面则反射出我们所赖以生活的这个社会,缺乏对类似犯罪个体充分的关注和包容,缺乏对个体极端暴力心理的疏导和矫治。客观上分析,每个正常的社会都存在一定量不正常的人,他们构成了社会所应当特别帮扶的对象,如果不能及时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将他们引导到正常的生活轨道,这些人便很容易成为我们身边的“定时炸弹”。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一些“病人”如果长期得不到救治,那些原本不具有多少犯罪倾向的人就可能滑向暴力犯罪的深渊。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每一个向往社会安定的人,都是社会本身;我们对待身边人尤其是那些“看不顺眼”的人的态度,就构成了一种看不见的社会机制;而我们从暴力犯罪中所遭受到的伤害,也都最终与我们如何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