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作为家长,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注重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学会尊重他人,懂得感恩。——陪审员张永慧
很多时候家长们总强调在琴棋书画方面得到很多奖项,而没有关注其做人的根本。
——作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得以进入宣判现场的吴宗宪、马凤芝
李某某(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王某(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法院: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
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魏某某(兄)(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张某某(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交纳赔偿款,主动书写致歉信,当庭道歉,积极赔偿,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魏某某(弟)(未成年)
罪名:强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此前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于隐私保护
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8月29日,本案正在法院不公开审理时,署名为李某某辩护人王冉的辩护词已经在网站上曝光。当时审理还在举证质证阶段,尚未介入法庭辩论阶段。当晚19时许休庭后,王冉走出法庭后否认自己发布或授权他人发布过该辩护词。
法院回应: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被害人隐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后,在法庭上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告诫,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执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严格遵守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发表不当不实言论,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海淀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建议有关部门约谈了相关人员,之后法院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的有效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本案卷宗所涉内容应封存
据本案审判长秦硕介绍,所谓“犯罪记录封存”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关犯罪记录处于保密状态。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本案卷宗所涉内容作为其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被害人杨某
此前,李家递交的辩护词中称杨某有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法院回应:“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海淀法院相关负责人范君表示,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均属强奸行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陪酒”与卖淫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追问1 若最终获刑会在哪里服刑?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位于大兴区团河地区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唯一一所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如果最终获刑,可能会在此服刑。
此外,2013年北京成立未成年服刑人员成长指导中心,属全国首家。以帮助服刑人员纠正思想和行为偏差、重塑价值观和人生目标、规划服刑生活和刑释后的职业发展路径。
李某某等人如果在北京服刑,将会得到全国第一家未成年服刑人员成长指导中心的帮助。
A12-A13版采写
新京报记者 张媛 张玉学 王贵彬
追问2 未成年人服刑和成年人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五条,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追问3 未成年犯成年后的服刑怎么安排?
根据《监狱法》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梦鸽“护子记”
申请公开审理
7月28日,梦鸽公开了一份即将递交法院的申请书,称“恳请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让案件所有的证据、事实和办案过程都得以透明公开,切实接受法律、公众、舆论和历史的检阅”。此后,该申请被海淀法院驳回。
法院回应:本案中除被告人李某某外,还有三名被告人未成年。另外,本案不仅只牵涉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犯罪记录保密问题,而且还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因此,并非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一个人要求公开审理,就可以不顾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不公开审理,并不代表审判程序不公开透明。
控告酒吧设局
8月6日10时50分,梦鸽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控告函,称酒吧人员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8月15日,梦鸽又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程序性材料,之后她进行了信访。
法院回应:梦鸽和李家法律顾问认为酒吧介绍卖淫甚至是设局陷害没有事实依据,被害人报假案和敲诈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实。根据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审判。即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审判权而没有侦查权,梦鸽主张的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指向,也不属于法院的职责范畴。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7月22日、8月20日,海淀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据到庭参加的一位律师介绍,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李家提出在对李某某审讯时有疲劳审讯情形。
法院回应: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
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9月7日,李家邀请了12名刑法专家与资深律师对此案进行研讨与会诊,并提供了案件与视频资料供专家们研讨与分析。
法院回应:上述12位专家均没有参加庭审,根据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上述专家是根据什么样的材料得出的质疑和结论不得而知,但上述专家的论证是片面的,结论也是一般公民对案件的个人意见。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时刻保持公正中立原则,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受舆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言行所影响。
要求二次开庭
9月11日,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和12名专家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
法院回应:申请人提出的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也对案发现场进行过实地勘验、检查,并已当庭质证。现庭审已经结束,在申请人未能提交影响定罪、量刑新证据,未提出新的“关键证人”名单,亦未提出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要求再次开庭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所提出的程序违法以及更换合议庭成员的理由,依法亦不能成立。
案件回放
2月19日
海淀警方接到女子报警称被强奸。
2月22日
李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3月7日
李某某等人被逮捕。
5月6日
海淀警方就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15天,之后海淀检方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7月2日
海淀警方再次就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7月8日
海淀检方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提起公诉。
7月9日
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该案。
7月22日
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
8月20日
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29日
海淀法院曾就此案进行了两天的不公开审理。
9月26日
本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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