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蒙城县乐土镇村民代克民、李保春及李超3人被控故意杀人罪,三次被判死刑、死缓及无期,3人三次上诉至省高院,前两次均被发回重审。昨天,3人的辩护律师收到了安徽省高院的第三次裁定书,此案再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此案是2002年8月4日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发生的一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的灭门案,安徽省高院今年7月18日在蒙城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检方首次承认证据有瑕疵。
检方此前起诉称,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就有了治治代坤的想法。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在代克民家集合后,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及代晶晶父女及爷爷杀死,最后又砍伤代坤父母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证据。
而3名被告人从第一次开庭开始翻供,称未杀人,在刑讯逼供下作的有罪供述。今年7月18日的庭审上,检方首次表示此案在部分事实和证据方面确有瑕疵。
昨天,3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收到的安徽省高院(2013)皖刑终字第00179号裁决书显示,该院认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亳州中院(2012)亳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亳州中院重新审判。该裁决书的落款日期为今年9月2日。
而此前,亳州中院已以故意杀人罪先后三次作出判决,被告人对前三次判决均上诉,此案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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