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校车雨雾天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记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共计七章五十条,对校车的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校车的通行安全、校车的乘车安全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试行办法》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需要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公安、交通联合提出审查意见,并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申请者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以及统一的校车标志灯。
对于校车的行驶速度,《试行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试行办法》中还规定,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的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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