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妪因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海口美兰法院判令其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250元。
陈某某现年91岁,婚后育有两男两女,老伴多年前已去世。陈某某本人无生活来源,于2012年开始享受社会居民养老保险福利,每月领取养老金208元。陈某某自孩子结婚后,即随次子居住,生活起居由其照顾,生活费由兄妹协议承担。
2012年6月,家中长子冯某因宅基地的使用问题,与母亲产生隔阂并致使赡养关系紧张。
今年5月20日,老母因长子冯某未尽赡养义务,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自1972年8月11日至今的赡养费(按每月200元计)10万余元,及自2013年5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无生活来源和生活困难的父母系法定义务,陈某某作为91岁的老人,目前无生活来源,冯某作为其成年子女之一,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近日,海口美兰法院作出判决,冯某需按月支付其母亲陈某某250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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