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把头伸进他家门洞准备问路,就被他家的恶狗扑上来咬住了上嘴唇……”从河南来到新疆沙雅县打工的张建对记者说,他的这次经历,不仅给身体带来无法愈合的伤口,还在精神上给他造成了巨大伤害,“现在我晚上老做噩梦,半夜里常常惊醒。白天看见狗,腿就发软、浑身冒虚汗”。
9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张建。他说,半年前,他去老乡家玩,因不知道老乡家的具体位置,问路时被一家人的家犬所伤。近日沙雅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家犬的主人王亮被判赔偿张建近万元。
案情
两年前,28岁的张建从河南来到新疆沙雅县打工。今年3月20日下午,张建到幸福街的老乡家玩。可到了幸福街,却不知道老乡家具体在哪儿,看见路旁有一家住户,他决定上前问问。这家住户的铁皮大门上有一个20厘米×20厘米的小洞,张建用手一推,小洞的门开了,他将头伸进门洞准备问路,忽然门内一条黑狗跳起来一口咬住了张建的上嘴唇。张建往后挣扎挣脱了恶狗。但因他左上唇被撕裂,伤情较重,沙雅县人民医院无法医治,张建连夜转至乌鲁木齐的自治区人民医院。医院给张建实施了“左上唇唇皮瓣移植”手术。
连治疗带路费,张建共花费3000元,并且他接连几次看病都要请假往返。而索赔却进展缓慢,“事发当天,狗的主人王亮带来了1200元钱。剩下的看病钱我自己先掏了。事发当天我报了案,派出所传来口信,说对方只同意再给1000元。这些钱连药费都不够。”张建找到王亮讨说法。王亮说,他已给派出所说过,再给1000元了事。
两人经过约1个小时的商量,王亮答应给张建赔偿2000元。张建不同意,将王亮告上了法庭。
裁判
在法庭调查中狗的主人王亮认为,张建被狗咬伤,是因当时自己家中没人,院门从里面锁着,狗拴在院门旁,张建从院门门洞探头往里看时被狗咬伤,属于他本人的过错,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建到王亮家问路,被王亮饲养的拴在院门内的土狗跳起咬伤,造成左上唇撕裂情况属实。张建在问路过程中并无过错,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王亮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王亮被判赔偿张建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83.33元。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张建的行为属正常行为,且王亮也无证据证实张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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