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快速发展,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属边界日益复杂,远远过了可以靠直接交涉、掰扯、争吵而可以解决的阶段,急需法律出面对各类利益纷争厘清界限、裁判争端。而无论是对公民的言论或行为,法律裁判的终极目标,仍然是,也只能是,维护公共利益。
昨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就即将对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到会媒体做出说明。
今年9月25日,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接到一男子电话,声称即将起飞的某航班上“有炸弹”,致使已经滑上跑道的飞机不得不返回彻查。事实上,该男子不过试图挽回准备搭乘这一航班离去的女友。
类似出于各种目的,制造、散播“飞机上有炸弹”、“将发生大地震”等虚假恐怖信息的现象,近年来多有发生,屡屡对社会秩序、飞行器安全和公众生活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和损失。对此类现象,法律确实应该做出明确的界定和惩罚规则。
《解释》及最高法发言人对《解释》的解释,基本廓清了对虚假恐怖信息制造、传播、危害的法律界定和相应的处罚规则。恶意制造且主动或放任虚假信息的传播,并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严重的危害,是这类行为“入刑”的基本要件。没有主观恶意和主动行为,或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则都不在刑法处置的范围。
虚假恐怖信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目共睹,公众既深受其害亦甚为不满。但由于在适用法律方面缺乏详尽可行的规定,以往对待此类行为往往仅处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惩罚与危害的严重不对等,造成犯罪成本太低,起不到足够的惩罚和吓阻作用。
无论编造还是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均不在言论自由范畴,对此世界各国皆有公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于上世纪初提出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为言论自由划定了最底限的边界,此后无论对言论自由如何争论,这一边界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而声言“飞机上有炸弹”,或没有科学依据地散步“有大地震”,显然都会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尤其是在民航飞机安全受到空前重视,及公众深受地震危害困扰的今天,谎称“飞机上有炸弹”或“即将有大地震”,其主观恶意就尤为明确。法律理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
实际上,不仅言论需要边界,公众的行为也需要在主张自身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明确界定合法边界。
譬如,中国民航班机误点率居世界前列,对旅客权益带来极大损失。但旅客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得逾越不损害公共利益的界限,也是必须恪守的法律边界。而在现实中,旅客以抗议晚点、维护权益之名,占领跑道、霸占登机口,砸毁机场设施、阻挠其他旅客登机的现象,不仅时有发生,且大多演变成工作人员与乘客之间的谈判、对峙、争吵乃至打斗,最终也往往以和稀泥式的调解方式解决。
但是,无论旅客的维权初衷多么有理,一旦采取过激方式对机场运营安全等公共利益及其他旅客的权利造成伤害,其行为就已经与维权无关,而必须交予法律裁判、处理。而恰是在这些方面,目前的法律规定或执法情况并不到位,处于道德下风的航空公司,往往不得不多做让步以求息事宁人。至于2012年深圳机场数十名乘客“占领”机场跑道,不仅不受惩罚,居然还获得深圳航空超额赔偿的事件,就几乎是在鼓励“非法维权”了。
中国社会快速发展,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属边界日益复杂,远远过了可以靠直接交涉、掰扯、争吵而可以解决的阶段,急需法律出面对各类利益纷争厘清界限、裁判争端。而无论是对公民的言论或行为,法律裁判的终极目标,仍然是,也只能是,维护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