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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房姐”案彰显法律威严
审“房姐”案彰显法律威严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吴伟 时间:2013-09-30 11:00

  29日上午,靖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由“房姐”案件,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一些漏洞逐渐显露。人们在呼吁完善制度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在制度不够完善的现实背景下,那些帮助龚爱爱办理假户口的人员是否应该受到处理、会否受到处理?对此,相关部门用行动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北京警方第一时间对当事民警作出停职和禁闭决定,神木警方也对四名警员进行了处分。事情到此并未结束。9月24日下午,曾为龚爱爱办理多个身份大开“方便之门”的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以及张新堂等5人也接受了审理,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公众关注的“房姐”巨额资金来源及房产等问题,此次庭审控辩并未涉及。也许,很多人对此会深感不解,国内相关法学专家说:“这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指控任何一个人构成犯罪都要拿出具体的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龚爱爱案发前担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但该行是在原神木县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由自然人、县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的区域性股份金融机构,无国家资金和集体资金入股,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因此,龚爱爱本人系长期合同工,是单位聘用的副行长,非国家公职人员,并不具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主体资格。由于目前没有查到龚爱爱的购房款涉及犯罪行为,那么,其在北京买了多少套房子,价值多少,对案情的影响并不重要。这也正是“房姐”“罪不涉房”经得起质疑的依据所在。

  在“房姐”龚爱爱事件中,相关政府部门对舆论关注的负面事件,不是一味想方设法“遮羞”,而是及时迅速主动“揭丑”,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绝不姑息,毫不手软。及时、迅速的处理,不仅消除了公众心中的疑虑,同时也向社会昭示:不管你是谁,不管你有多少财富,不管你有多少背景,不管你有多大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房姐”龚爱爱事件的发生,再次将人们关注的目光引向神木。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出了这样一件有着较大影响的丑事,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神木乃至榆林的执政者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其严峻的考验。令人欣喜的是,榆林、神木两级执政者不回避、不遮丑、不畏难,直面质疑,坦诚回应,公开处理。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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