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的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市律师协会日前通报称,近期将对其涉嫌违规的行为展开调查。
市律师协会9月29日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研讨会,针对近期本市部分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特别是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律师反应强烈。
据了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北京市律协制定的《北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各项执业行为均有明确规定,全市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注重职业操守,自觉履行不公开相关审判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实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做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典范。
市律协会长张学兵说,针对目前个别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律协将在《北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过程中设置专门条款进行严格规范,并组织起草《北京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案件业务操作指南》。同时,加强对全行业的教育,进一步提高执业水准及职业道德素质。此外,律协将对有关案件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切实维护行业纪律的严肃性,切实维护北京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不公开审理
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包括: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最新进展 魏某律师将举报李家律师违规
昨天市律协将调查李某某案相关律师违规的消息刊发不久,该案魏某兄弟的辩护律师李在珂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其将举报李某某一方的违规行为。
然而作为原告律师的田参军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他不会举报李某某案件中的律师违规行为,但是他会配合律协的调查。
魏某律师李在珂举报三项内容
李在珂律师昨天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正在准备举报材料。其举报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开庭之前李某某一方通过相关律师的微博将王冉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公布。该辩护词中涉及其当事人大魏和小魏的真实姓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
此外,李家一方的法律顾问通过微博诋毁、贬损其本人,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项内容是该案宣判之后,李家一方不是通过上诉等正常渠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继续攻击公检法机关。
据此前媒体报道,李在珂在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审理中与李家多有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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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律师王冉谁的责任谁承担
昨天下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冉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称,截至昨天他本人还没有接到市律协协助调查的通知。
王冉律师表示,那份被公布到网上、涉嫌泄露原告隐私的辩护词确实是他所写,但是他本人确实没有将这份辩护词公布到网上。记者询问都谁接触过这份辩护词,王冉表示这里面很复杂,他不便多说。
王冉称,他希望律协将此事调查清楚,是他的责任他承担,不是他的责任他也能避免被人乱怀疑。
昨天记者就此联系李家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枢,陈律师表示律协要调查的事他还不清楚,对此事无可奉告。
原告律师田参军不会举报违规行为
北青报记者昨天采访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受害人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时,田律师表示,他认为此案中最为明显的违反律师相关规定的做法,一是在案件开庭之前将李某某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公布到网上。该辩护词涉及受害人杨女士的身份、体检报告等个人隐私,对杨女士伤害非常大。这个违规行为非常恶劣。
田参军表示,如果上述内容是律师公布,律协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当事人公布,则律协没有管辖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向警方报案等解决。
田参军称,其本人不会举报李某某案件中的律师违规行为,但是如果律协要求其配合调查,他肯定会配合。
核心事件
李某某辩护词被公开 涉嫌泄露原告隐私
李某某案开庭的第一天上午,在庭审还没有进行到辩论阶段,一份署名为律师王冉的李某某案辩护词被上网公开。该辩护词中不仅有律师为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观点,还包括受害人杨女士就读的学校、是否是处女的体检报告等等隐私内容以及涉案酒吧领班张某的一些情况。
很多法律界人士指责称,一份还没有经过法庭辩论的辩护词提前公布到网上,包括辩护词中有关受害人杨女士的隐私一起公布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
该辩护词公开之后,辩护词的执笔人王冉律师曾发表声明澄清。王律师承认,辩护词确实是其所写,但是他本人绝对没有将辩护词提前公布到网上。王冉律师在声明里说,被公布到网上的是其辩护意见的初稿,拟让当事人和另一位辩护律师讨论使用,并非当庭辩护词。其本人确认该辩护词非本人发表,也从未授权任何人用于发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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