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被明令禁止,执法人员违规相关领导或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深圳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城管条例》,引来一片叫好声。
最近一段时间,有涉城管的事件一再刺痛着国人神经。先是延安城管暴踩商贩头引发舆论哗然,后是夏俊峰案牵动亿万国人神经,尽管事件演绎不同,公众关注点殊异,但在人们心目中,城管形象已降至冰点,双方矛盾呈激化之势。
许多事件中,一些城管执法人员的野蛮、霸道和凶狠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毫不夸张地说,某些城管执法人员的表现同流氓恶棍无异。这种现象的存在,与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关,也与相关制度紧密相联。
在庞大的城管执法者队伍里,冲杀在第一线的往往是临聘人员。由于素质有限加之薪酬低廉,他们中的一些人将“可以滥用执法权”当作干这个行当的心理激励,将滥用执法权作为自己低廉收入的“补贴”,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甚至成为一种习惯、炫耀和发泄。而因为没有制度规制,相关城管部门的管理者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潜规则横行,等到捅出篓子了,便丢卒保车,拉出几个临时工顶罪了事。
城市管理再重要,也不至于要惹出一桩桩血案,小贩做得再不对,也不至于要屡屡遭受暴力威胁。事实上,许多已经发生的恶性事件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执法再文明一点、耐心一点、柔性一点,悲剧或许就不会出现。但在现有的情况下,指望一些城管执法者突然良心发现、面貌一新,变得彬彬有礼,显然不现实,因此还得从制度上想办法、做文章。
深圳《城管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等。不论什么缘由,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被彻底禁止,不管是否临时工执法,相关领导和管理人员都脱不了干系——有了这样的规定,再有人胆敢不文明执法,就得付出惨痛的代价!
或许会有城管执法人员觉得这样的规定过于严苛,认为如此一来以后的工作就不好做了。但平心而论,“辱骂、威胁、殴打”这样的字眼本就同现代文明格格不入,执法人员本就该与之划清界限。至于相关管理者要负连带责任,则是现代公共管理权责明晰的题中之义。如果一定要拿规定和制度说事,只能说从前的一些规定制度太过宽松粗放了。
假如早有禁止城管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这样的规定出台,或许包括夏俊峰在内的小贩,以及一些城管执法人员的命运都会改写。我们期待深圳此次颁布施行的《城管条例》能行稳致远,为城市管理探索出一条新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