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受委托担任公司经理,利用公司房屋出租捞好处 经理收9万“好处费”换来4年刑
林某(男,现年55岁,儋州人)被海口交通局聘请为下属公司的经理。在公司将一大厦首层出租时,他先后收受了9万元“好处费”。日前,海口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2002年12月,中专文化的林某被海口市交通局党组聘任为海口市第二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经理。1995年,二运公司将所属产业海口一大厦的首层租给许某用来兴建服装商场。林某上任后,许某、李某2人为了商场在续租等方面得到林某的帮助,遂向林某行贿现金。
2005年,许某与二运公司续签租用合同期间,许某在林某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好处费”。2010年的一天,林某又在马路边收到了许某送来的2万元“好处费”。2011年3月底的一天,林某再次收到许某送来的2万元。除了收受许某的“好处费”外,在二运公司将大厦一楼空余的179平方米租给李某使用时,李某的丈夫先后分两次给林某送了3万元。
2012年6月,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了许某等人贿赂自己的事实。同日,林某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9万元。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林某是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运公司的土地来源为国家划拨,具有国有资产性质,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贿赂款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林某的自首及全部退赃等情节,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其退还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林某不服,他在上诉时称,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处罚,并以自己患病等理由,请求判处缓刑。
海口中院认为,林某是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构成受贿罪定罪准确。日前,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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