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主任和护士长被免职
据昨晚最新消息,因对黄超强在住院期间发生“挖眼案”事件负有对病人的病情评估不足、监管工作不到位等责任,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男一科主任和护士长已被免职,同时受到处理的还有包括值班医生在内的另外6个人,其中2个当班护士被解聘。
家属不接受“自残”之说
对于“自残”之说,黄超强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再傻的人都不会挖自己的眼睛,”黄应远说。他还表示,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精神病人是封闭管理的,出现这样的事情,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高州市人民医院限科医生罗毅是黄超强的主管医生,他告诉北青报记者,黄超强是4日凌晨2点多钟转来的,当时2个眼球都已经脱离眼眶。由于当时并非他接诊,眼角膜等的情况他不清楚。之后,眼球被法医带走。
医院:病人已无复明可能
罗医生称,病人现在无生命危险,但已无复明的可能。此外,黄超强的意识目前未处于正常状态,医生无法和其正常沟通。
黄应远的哥哥告诉北青报记者,父亲现在可能还没意识到眼球没了,断断续续地说“为啥蒙住我的眼睛”,还用手去抓蒙在眼上的纱布,为了避免他抓纱布,医护人员后来将其双手束缚住。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茂名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高州市公安局已经介人调查,目前尚无结论。
律师说法
医院对病人有监护责任
如果病人是自残,各方责任如何界定?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称,如果病人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的自残由自身负责。但是,即使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所处的场所也被要求提供安全环境和服务。若是一个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自残,从法律上来说,应由其监护人来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把病人交给医院,医院就应该承担非常重要的监护责任,值班医护人员也应负相应的责任,若情况严重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病人不是自残,又分两种情况。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称,如果病人被挖眼是其他精神病人所为,施暴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不担刑责,医院除了承担监管责任外,施暴精神病人的家属也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病人被挖眼是非精神病人所为,医院承担监管责任,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本版文/本报记者高淑英 本版摄影/梁运东 黄应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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