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3年6月3日,海口海事法院受理了原告方某、黄某诉被告符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根据两原告申请对符某经营的“琼临渔00076”号渔船进行财产保全。该渔船进入拍卖程序后,王某等23人以符某拖欠其欠款未还为理由,陆续到我院起诉,诉讼标的额总计达200余万元。在对这23宗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部分案件的借条和协议书内容十分相似,除了放贷方的名字、放贷金额以及落款日期外,内容一致。如,在这些协议书内均出现了同样的错别字,将“充分”写成“充公”。
为此,承办法官对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为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官决定将这23宗案件与之前已申请扣押船舶的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相关联的系列案件,综合考虑,统筹审理,以厘清个案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避免简单采信被告的虚假“自认”,确保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为查清事实,承办法官通过分别询问、依职权取证、当庭质证“三步走”的方式,努力还原案件真相。首先,分别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交谈,告知其虚假诉讼面临的法律后果,详细询问借款细节,如:借款时间、实际经手人、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等,并逐一进行比照;其次,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到临高县新盈镇实地走访,了解到这些类似的协议书均是在同一处打印的。据店主回忆,6月11日,大约有十来个人到他的店中打印了协议书,内容一致,仅更改了名字和日期;此后的几天又陆续有人到该店打印了内容相同的协议书。于此同时,法官还调取到了该店监控录像拍摄的照片,以及在该店电脑中查询到的协议书,显示该协议书文档创建的时间为6月11日,修改时间为6月15日。掌握上述证据后,该院法官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经查,原告王某与被告符某系翁婿关系,符某经营的“琼临渔00076”号渔船进入拍卖程序后,为通过诉讼确认虚假债权,最终达到参与渔船拍卖款分配的目的,王某与符某恶意串通,于起诉前共同伪造了借条及协议书。符某还分别与谢某等7名当事人共同伪造了借条和协议书,并在多宗案件中对借款关系和数额作虚假陈述。
结合取证及审理情况,海口海事法院分别对这批系列案件做出不同处理:一、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可靠的,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二、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未提交相应证据的,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四、由于符某和王某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干扰和妨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决定对二人拘留十五日。
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以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的行为既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破坏了法律尊严。为此,对此类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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