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乐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经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据了解,1999年至2008年,乐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发相关文件,规定乐东信用联社下属的各个信用社可以向辖区内的贷户发放支农贷款(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户贷款数额限制在5000元至15000元之间,确定农户联保贷款额度为15000元,个体商业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0元,文件还对化名贷款及一户多贷作了禁止性规定。
2004年至2007年3月份期间,时任佛罗信用社副主任(主管全面工作)的被告人陈某,明知吉某等18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仍违规给予审批,共计发放贷款83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截止2013年2月28日,尚有486046元无法归还。
2009年4月份至2010年5月份期间,时任黄流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陈某(工作调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违规审批发放贷款给不符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邢某等15人,共计83万人民币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截止2013年2月28日,尚有543824.18元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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