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易老天难老,岁岁重阳。今又重阳……”,明天就是我们的传统节日重阳节,在社会老龄化加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的背景下,每年的重阳节都会引发全社会对敬老、养老话题的关注。尤其是去年年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重阳节定为“老年节”,而且把“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条款写入法律之后,重阳节和回家尽孝道的话题就更是捆绑在了一起。
明天正好是周日,对于一家子在一个城市的人来说,陪爹妈过节不是难事,但并非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都恰逢休息日,所以有媒体借着假日办向社会征集放假意见的契机,呼吁重阳节放假。据《现代快报》报道,接受采访的市民当中九成都支持重阳节放假,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军也表示赞成,认为通过放假可以提醒子女去履行孝道。
关于重阳放假的话题其实并不是第一次提出,今年年初中国民协节庆委员会主任李汉秋在接受采访时就曾经表示:重阳比元宵节更应该放假,因为现在敬老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如果没有社会普遍的敬老,老龄社会的建设也会受到一些影响。
虽然说尊老敬老不是一两天的事情,但是在竞争激烈、工作繁忙的现代社会,在重阳节放一天假,让子女有时间放下手中的工作,回去陪父母吃顿饭、聊聊天,还是很有必要的。此外,把重阳节定为法定假日,也包含着一种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对于营造全民感恩、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当然,要让“北漂儿”等和父母不在一个地方的人也能“常回家看看”,仅仅依靠重阳节的一天假期是远远不够的,他们更需要的是那个渐行渐远的“探亲假”。
1981年,我国出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笔者记得,当年自己的母亲去异地探望姥爷、姥姥的时候,单位不但不扣工资,还给报销火车票!
时至今日,“探亲假”的规定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但调查显示九成人不知道探亲假为何物,还有媒体发现,探亲假成了公职人员的“专属福利”,甚至于一些政府机关的人事部门表示:在本单位,有些职工的父母退休后就从老家过来和他们同住了,但这些职工依然在享受探亲假。
32岁的“探亲假”无疑“OUT”了,就其存废或修改需要重新思考。今年8月有报道说,四川省人社厅负责人曾专门针对探亲假做了回应,称该省强制执行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正在调研拟制中。其实,在探亲假的问题上更需要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立法、统一规范。而且,休息日、法定假日、黄金周制度、带薪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都是相互关联的,只有这几个层面互相配合好了,才能形成一个合理、有序的假期体系。所以,相关部门进行问卷调查的时候倒不如扩大视野,别再单单局限于“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
此外,因为“全国假日办”是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的,所以由全国假日办征求放假意见,似乎预设了一个“怎样放假利于旅游”的立场。但事实上,放假的首要含义在于劳动保障层面。所以,在改进放假制度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比假日办发挥更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