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10月14日海口网)
在防艾常识尚未得到足够普及之前,人们有“谈艾色变”的心态实属正常。艾滋病传播途径是通过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婴传播,艾滋病毒在浴室的温水中几乎不可能形成传播能力。所以如果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有歧视艾滋病患者之嫌。
另一方面,从现实层面而言,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的规定欠缺操作空间。《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等。那么,如何分辨谁才是艾滋病患者?如何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如果规定从一开始就陷入难以执行的境地,这样的规定又怎能长久?制定这项的规定除了加重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外还有什么意义?
据报道,“多年来的流行病学调查,没有一项显示有人因出入公共浴室而感染艾滋病”。艾滋病人本身也是疾病受害者,拥有正常人的权利,包括到浴室等公共场合正常活动的权利。有超过12%的受访者表示,自检测出艾滋病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绝就医。本来,对艾滋病人很需要小心翼翼了,现在却又弄出一个警示牌,特意圈子出艾滋病人,很可能弄巧成拙,让人反感。
禁止某种人进公共浴室,这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权利,但不能为此而去伤害已经受伤的人群。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这一道理对患者和公众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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