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法院审结一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李某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初,李某德在三亚市付某军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同年8月,付某军让回云南老家探亲的李某德帮忙找工人到其种植基地务工。李某德从云南老家偷越国境到越南,联系到王婆世、王米那等11名越南籍人,并于8月底租了一辆中巴车将在中越边境集中等候的王婆世、王米那等11名越南籍人拉到云南省富宁县,再乘车前往海口。途中,付某军告知李某德其不再需要工人,让李某德将工人带到儋州市黄某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
之后,黄某驾车到海口将李某德和王婆世等11名越南籍人带到儋州市排浦镇沙沟村委会沙脊村其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务工。
2012年9月,黄某的哈密瓜种植基地急缺工人,便叫李某德再去找工人。李某德称云南找不到工人,是否可以找越南人,黄某表示同意,并让李某德找其哥哥先拿4000元作为路费。李某德拿到钱后坐车返回云南,如法炮制,再次组织王聘伽、杨米眉等11名越南籍人(包括一名5岁的儿童熊米扬及一名8个月的婴儿熊氏美)偷越国境,并带到黄某的种植基地务工。几天后,杨米眉自行离开种植基地到昌江县时,被昌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10月26日,儋州市公安局排浦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在黄某经营的哈密瓜种植基地查获了王婆世等21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
破案后,黄某支付王婆世、王米那等非法入境的19名越南籍人工资共计49716元及王婆世、王米那等非法入境的22名越南籍人的遣送费用82000元。王婆世、王米那等非法入境的22名越南籍人均已被遣送回国。
一审判决后,李某德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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