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期间,原东方市感城镇政府主任科员苏某继伙同感城镇政府自聘干部王某果,利用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名字领取征地款、虚报等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58.9万元。经东方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东方法院以贪污罪对苏某继和王某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经查,2008年9月,大广坝水利水电工程中干渠项目征用不磨村土地,苏某继为征地工作的分管领导,王某果在征地中具体负责丈量土地面积、清点地上附着物、制作补偿发放表等工作。当时青苗补偿标准为:腰果地每亩按35株、芒果地每亩按43株,以农户种植面积为单位计算青苗补偿株数,每株腰果、芒果树补偿237元。王某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被征用土地腰果、芒果树的实际株数为单位计算发放青苗补偿款。王某果在制作青苗补偿发放表时发现,青苗补偿款多于实际发放的青苗补偿款,多出的数额为41.7999万元。
为了侵占该笔款项,2008年11月5日,王某果伪造了12个假名字,制作两份虚假的青苗补偿发放表,骗取青苗补偿款41.7999万元与苏某继私分。其中,苏某继分得34万元,王某果分得7.7999万元。
2008年9月,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不磨村的边界、园墩的土地面积及其上生长的零星青苗株数进行登记,并拨付征地补偿款。王某果、苏某继给不磨村委员会丈量征用土地的实际面积时,既没有丈量边界、园墩土地面积、也没有清点其上生长的零星青苗的株数。2009年4月2日,王某果在制表发放补偿款给不磨村村民过程中,用4个假名字制作两张发放表,骗取边界、园墩土地及其上生长的零星青苗补偿款共12.6323万元与苏某继私分。其中,苏某继分得8.8323万元,王某果分得3.8万元。
2008年底,大广坝水利水电工程中干渠项目到感城镇尧文村征地,由于在清点坟墓数量时多报了三座,苏某继与王某果冒领了这三座坟墓的补偿款共计4.5万元。其中,苏某继分得2.5万元,王某果分得2万元。
案发后,王某果于2011年1月10日主动到东方市检察院投案,投案前,分别于2010年5月12日、13日将伙同苏某继贪污的赃款41.7999万元、13.0853万元退回感城镇政府。
日前,东方法院依法判处苏某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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