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址西移200米算不算重大变化
答复书解释了建设地址变更的来龙去脉。“哈尔滨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初步设计中指出,因场地面积有限,不具备单独建设生产管理设施的条件,经专家论证对将来的操作处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对处理效果也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原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将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调整到哈尔滨制药总厂厂区内的西南角(原砖厂厂址,何家沟西南侧)。”
答复书中还写明,2001年,哈药总厂委托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了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同年11月,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验收,对调整后的厂址予以了确认。
据此,黑龙江省环保厅认为:“实际建设地与环评报告书中的建设地均为哈尔滨制药总厂厂区,仅一河沟之隔,项目的污水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均未发生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化。”
对此,刘珉并不认同。他向环保部发出申请书,请求“责令黑龙江省环保厅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环保部《环法[2012]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表述,黑龙江省环保厅称,“正努力推进案件调查工作”。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则称:“污水处理厂项目是经过批准的合法工程,并不违法。刘珉无权要求黑龙江省环保厅对本公司进行处罚。”
2012年12月7日,环保部作出决定书,责令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涉嫌存在的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今年3月26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再次给出了认为哈药“无过错”的结论。在给环保部的报告中,黑龙江省环保厅承认了厂址“中心点向西平移了200米左右”,但却认为“是否涉嫌违规建设行为的焦点和核心,集中体现在‘地点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哪些变动属于“重大变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今年3月15日,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法律事务方面专家各一名,组成了“认定委员会”,结论是“不属于重大变化”。因此,最终结论依然是“不存在违法事实,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但刘珉坚持认为:“建设地点(变更)是重大变更,直接导致我们与污水处理厂一墙之隔,十几年来持续遭受污染。”他据此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环保部2013年9月5日答复认为,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恶臭污染”的问题,不属于本行政复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自行举报”。(记者庄庆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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