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管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受贿5000元
2007年,海南省东方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对东方市大田镇老马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管和支付工程进度款。该项目施工后,王某杰请求张春荣在该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给予帮助,并表示事后会感谢。张春荣答应,并帮其处理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2008年春节前,王某杰约送给其5000元的红包。
帮助他人征地收受50万
2009年6月份,海南省东方市政府征用该市八所镇皇宁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张某安因此将取得一笔征地款。为此,张春荣打电话给张某安,告知这一情况并提出要投资与张某安做生意。张某安同意由张春荣投资人民币50万元,其按1:1比例返还利润给张春荣。张春荣让其表弟符某明办理此事。符某明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交给张某安。
2009年8月,张某安获得征地补偿款5541.4万元。他说连本带利转给他那笔投资款,扣除之前已给过张春荣的2万元后,张某安给符某明账户汇付人民币98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春荣不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春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王世杰人民币5000元和张某安50万元的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张春荣提出其没有收受50万元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张春荣收受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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