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改革小型水库管理体制
防洪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海口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17日获得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该《方案》明确,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度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小型水库所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小型水库防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
据了解,海口市现有小型水库115座,其中小(Ⅰ)型水库24座,小(Ⅱ)型水库91座。有的小型水库产权属乡镇,有的产权属村委会,小型水库的管理大多数由镇或者村委会安排兼职人员对水库进行管理,因此造成管理体制权责不明,管理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不高。
《方案》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海口市水务局的管理责任是负责监督指导各区水务局实施全市小型水库管理的规范指导、防洪调度、监督检查、学习培训等工作。各区水务局会同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组建管理队伍、落实防汛责任、制定管理制度、筹措管理资金。并要抓好辖区水库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搞好水库日常维护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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