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5年分手后引纠纷 夫妻俩轮番告“小三”
时报记者 孙佳丽 通讯员 金娜
时报讯 相爱时什么都好,分手时对簿公堂。
五年前,嘉兴的王先生在宁波某外国语学校任教,认识了正在读高三的莉莉,莉莉毕业后,王先生被调至嘉兴一所知名高中任教。但双方仍然保持联系,王先生甚至瞒着妻子与莉莉发展成恋人,自2011年以来,王先生分29次给莉莉账户打了5.36万元。
到了今年年初,两人相恋5年最终还是以分手结局,但这事似乎还没完,今年3月,王先生向宁波宁海县法院起诉,要求莉莉归还5.36万元。
王先生认为,这些钱都是借款。
而莉莉认为,这钱都是王先生赠与的,“恋爱期间,王先生打款给我是为了取悦我。”
法院认为,从两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先生与莉莉来往密切且关系极为暧昧,因而不排除部分汇款有赠与的可能,宁海法院一审判决其中2.5万元为借款,莉莉应当归还,驳回王先生其他2.86元归还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
本以为这事就此两清了,谁知还没完。
王先生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剩下的2.86万元赠与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莉莉根本就无权获得,于是今年8月28日,王先生妻子将王先生与莉莉一同诉至嘉兴南湖法院。
庭审时,王先生同意妻子的诉求,认为莉莉明知自己有老婆,还以欺骗的方式向他索要赠款,赠款来源于他的稿费和加班费,是他与妻子的共同财产,莉莉无权获得这笔赠与的钱,赠与行为应该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身为人民教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自己的学生赠与款项,说明他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莉莉是以欺骗手段获取赠款。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均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月16日,南湖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先生妻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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