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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带薪休假”为何推不动
法定的“带薪休假”为何推不动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3-10-21 11:35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昨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仅仅说把黄金周当成是为了促消费而设立的,然后取消,会被全国的老百姓骂死。应该说,这种调休安排长假的做法,确实是在1999年拉动内需的背景下启动的,这一休假方式在有效拉动消费的同时也迎合了日益走向富裕的人们对旅游、探亲、度假的需求。当然,这种集中休假方式从实施之初便因带来的诸多问题而饱受诟病,人们对工作日调整方案颇有怨言,对集中出游导致资源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的巨大破坏和服务质量下降倍感担忧。    

  从全国假日办刚刚取得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被调查者对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特别是通过“挪假”拼凑黄金周的做法表示不满。这不禁让我们反思,为何不能实施一种更为灵活、理智、人性的休假方式,特别是法定已久的“带薪休假”为何迟迟难以实施?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这种休假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1936年6月,法国便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带薪休假法》,规定休假是劳动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劳动者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一年就可以享有15天的带薪休假。目前,欧美国家均已实施带薪休假制度。这种休假方式便于人们灵活安排出行时间,确保了职工在工作之余能得到充分休息,可以提高劳动效率,也可以持续拉动社会消费和经济增长,是一项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有利的事情。

  在法律层面上,中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有明确保障的。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有原则性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则对制定依据、适用人群、休假标准、调剂方式、监督主体、工资报酬等方面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条例》实施六年来未能得到有力贯彻,从表面来看,一是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劳动力整体上供大于求,劳资双方权利和地位明显不平等,普通劳动者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话语权,担心休假丢饭碗。二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待遇的主动性和服务意识;与此同时,执法部门监管明显不到位,尽管《条例》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实施多年来我们基本没看到有用人单位因不落实带薪休假受到处罚。

  从深层次来看,这一问题实际上反映出当前企业经营行为的不规范、资方对劳动者权益的不尊重以及各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将集中调休作为长假供给的唯一方式,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过多干预和不精细,实际上也是中国当前深化改革所面临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作为一种能够有效解决“黄金周”弊端且能够利国利民的法定制度,带薪休假必须尽快付诸实施。而实施带薪休假,必须本着科学务实和锐意改革的态度,依法依规地坚决推进:一是提高全民对带薪休假意义作用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增强广大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二是注重发挥工会在劳资双方沟通中的桥梁作用,通过组织召开职工大会、集体谈判等方式制定本单位带薪休假的具体实施方式,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执法监督,细化制度规则和部门职责,注重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实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加大对违法单位的惩处力度,通过务实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积极探索解决长期以来执法不严的痼疾。四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推进方式,探索设立国民带薪休假月,比如选择每年的5月、10月和春节所在月作为集中休假月,让职工在当月自主选择休假时间,既有效疏散集中休假的弊端,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实施监管。(作者杨荫凯系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综合处处长、经济学博士)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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