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大路镇大路村委会湖仔村一块面积近18亩的土地,被出租给广东老板搞农业,村民强烈质疑该租地行为合法性,并于近日群起向媒体投诉。租地收取的租金53万多元的去向,也成为村民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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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原村组长租地被指违法 53万租金去向成谜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10-22 08:25

  琼海大路镇大路村委会湖仔村一块面积近18亩的土地,被出租给广东老板搞农业,村民强烈质疑该租地行为合法性,并于近日群起向媒体投诉。租地收取的租金53万多元的去向,也成为村民最关心的问题。

  投诉:一纸土地出租合同令村民群起投诉

  10月20日,琼海大路镇大路村委会湖仔一村村民林某标、林某蘖、潘某运、潘某儒等村民一起找到人民网记者,对该村小组2012年3月1日签定的一份《土地租用合同》提出强烈质疑。村民们说,当初签定合同的只有时任村小组长的潘某某一人,并没有村民和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法定程序,因此,这份合同应该是非法和无效的,非法收取的53万元土地租金,也应该被追缴回来。

  20日上午,记者到琼海大路镇实地查看时,发现那块引起村民质疑的被出租地块上已经建了多间用来搞农业开发的房子。得到记者前来采访的消息,至少30名村民从四面八方围拢过来,七嘴八舌指责原村小组长租地行为未经村民集体同意。

  53万土地租金去向哪里?

  从村民们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复印件,记者注意到,该合同甲方是琼海市大路镇大路村湖仔一村潘某某,乙方是海南金谷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3月1日,琼海市大路镇大路村湖仔一村潘某某(甲方)与海南金谷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定“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大路镇湖仔一村三排坡一块面积17.9亩土地租给乙方使用,租期48年,即2012年3月31日至2060年3月31日。

  合同第二条约定,土地租金按照每亩每年620元收取。17.9亩土地48年租金合计人民币532704元。合同签定之后5日内,乙方预付50000元定金。2个月内如果土地权属没有纠纷,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人民币532704元。

  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土地出租期限内,土地由乙方随意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乙方使用土地。否则产生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租用甲方土地主要用于建造种子、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农产品加工的冷藏仓库及晒场,及农业观光旅游等。

  合同第六条还特别约定:“甲方要依时上缴村委会土地租金,并将上缴收据交给乙方保管。”

  该“土地租用合同”除了潘某某代表甲方签名并按手印外,还盖有大路村委会公章。

  然而,村民们在土地出租以后,并没有看到一分出租土地的钱。那么,53万土地租金进了谁的腰包呢?

  原村小组长:自己租的地转租出去合理合法

  那么,既然没有村民和村民代表签字同意,作为当时的村小组长的潘某某,是基于哪种法律依据而签定上述合同并拿到53万多土地租金的呢?为了弄清事实真相,记者采访了潘某某本人。

  潘某某告诉记者,他之所以与广东老板签定这份土地出租合同,是基于该块土地自从1987年就由潘某某本人承租。租期到2017年为止。此外,潘某某称,他有琼海农林局下发的一份该地块的《林权证》。如此,潘某某认为,他的土地出租行为合理合法,不需要村民同意也不必有村民代表签字。

  律师:该土地出租合同属于违法合同

  那么,该土地出租合同是否像湖仔一村原小组长潘某某认为的那样是合理合法的呢?记者采访了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金福。邱金福律师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此规定村民将自己的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同样应该经过上述程序。此外,由于该村民小组长与广东老板所签订转包合同的期限超出其原先承包的期限,明显侵犯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该转包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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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李伟民] [编辑:冯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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