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逮捕胡万林,定性为何是非法行医?
云文超认为,胡万林之前曾因非法行医被查处,但此次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号称对外行医或者收徒,包括在云旭阳出现不良反应后,没有寻求正规医院抢救,对该案件的后果,应该存在着较多的放任,乃至主观故意,使得此案有“故意杀人”嫌疑。
同时,张伟也提出,胡万林对人大量使用很有害、危险的物质,明知故犯,导致人的死亡,并且在上世纪90年代被商丘警方查处时,当时的“打假英雄”司马南也曾认为,胡万林的行为可能构成间接致人死亡罪。
“我们没有采纳‘故意杀人’,认定为非法行医,定性合适,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首先,主观上,他们不是想置谁于死地。” 李某说。
虽然代理律师提出此次胡万林案发与十多年前相比,很多方面完全不同,不应再被界定为非法行医,但李某认为,胡万林的行为实质就是行医,否则只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你也知道,这个罪名就很轻了”。
现场未透露姓名的新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包括检察机关的认定,只是初步结论,最终究竟怎样定罪、量刑,还需要法院的进一步审判才能最终确定。
此次“中医研讨”,到底有无金钱交易?
云文超说,参与此次“中医研讨”活动前,云旭阳曾经向他提过带钱的事,因手头拮据,他最后只给了儿子1000元钱暂用。父子商定,如果还需要花销,云旭阳再和家里联系,他们打款给他。
事后,经过查看聊天记录,云文超才知道,为参加此次活动,云旭阳被要求交纳费用1万元。
按照张伟的说法,组织者明知道涉案芒硝类液体存在极大风险,且早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举办此次活动还向参与人员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费用,应该还有诈骗的嫌疑。
李某表示,这一情况,他们在侦查期间已经考虑到了。他说,目前,有证据证明,有人向胡万林支付了费用,胡万林也确实收了一部分人的钱,但还有人说,这些钱是当事人自愿交给胡万林的。
按照李某的说法,这就像一群人听一堂英语课,大家都觉得老师讲得不错,就主动提出来给老师交学费,但老师本人没有提这个要求。
反思
减刑释放后,胡万林仍鼓吹“自然运动疗法”
10月21日下午,新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李涛说,经调查,案发前,今年64岁、祖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的胡万林已于2011年从洛阳市监狱获得减刑,刑满出狱。
此前的1999年1月16日,胡万林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商丘警方正式宣布逮捕,而后被该市中级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胡万林上诉后,河南省高院于2000年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照此计算,胡万林获得的减刑时间,大概是3年。
对刑满释放的原因,大河报记者昨日下午致电洛阳市监狱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该监狱只收押刑期在5年以下的罪犯,“胡万林被判15年,应该不在我们这里服刑”。
洛阳市监狱的这一说法,与新安警方的说法相左,但新安警方也未能明示胡万林减刑的原因。
李涛介绍,出狱后,胡万林“刚开始向家里人借宿”,曾经有过游医活动,“也过了很长一段隐居生活,现在出来时间还不长”。对以前鼓吹的“自然运动健康疗法”,依然痴迷。
据该大队另一名办案警官讲,在出狱之前,胡万林的妻子已经离他而去,不知所终。截至10月21日,“没有任何一个家人”主动了解胡万林一案, “他有两个女儿,大女儿40多岁了,从来都没有向我们咨询过,也没有打过一个电话”。
李涛说,他们曾经当面告知过胡万林可行使的权利,但胡表示“家里谁啊,谁也不用通知”。同时,胡万林也没有依照办案民警告知的权利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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