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讨的民间借贷纠纷,却因追讨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拘禁他人,让人可叹可惜。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这宗案子作了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儋州市中和镇村民何某侬为了追回刘某业向其所借的钱款,于2011年12月3日晚上10时许,纠集了其同村青年“老二”(在逃,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儋州市那大镇儋耳路“斗鸡场”内。
刘某业走出“斗鸡场”时,被强行载到何某侬家里,关在一间房子内。在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后,何某侬让刘某业打电话给其家人筹钱还款。
次日上午9时许,刘某业假意按照何某侬的要求用手机拨打其朋友林某某的电话时,用客家话方言告诉林某某其被何某侬拘禁的事宜并让帮忙报警。
由于何某侬听不懂刘某业与林某某的通话内容,刘某业就向何某侬谎称其哥哥已经筹备到3万元,让何某侬到那大拿钱。
2011年12月5日下午4时许,何某侬让其儿子何某豹(在逃,另案处理)在家看守刘某业,然后按照与林某某所约定的地点来到那大镇东坡路某银行前面拿钱,被守候在该处的前进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将刘某业解救出来。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侬为追回刘某业向其所借的钱款,纠集他人将对方强行载到家中,并实施关押,限制刘某业的人身自由长达43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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