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为即将出炉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座谈,首次邀请6名基层上访群众参加。该省的新信访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如规定同一事项上访人数上限为5人,引来了多名群众代表反对。(《南方都市报》10月19日)
同一事项上访者中,完全可能存在较大的诉求差异,这就为推举5人及以下的代表带来了困难。更严重的问题在于,这就为基层接访部门、问题处理部门在接访时,形成对上访群众代表的人数优势、心理优势,诱导后者签署违背委托者利益、意愿的处理协议,创造了可能。在一些地方的接访实践中,通过这类做法,有关方面还得以分化上访群众代表及其委托者,最终让集体上访问题转化为更多的“原子化”个人上访。
正如参加此次座谈的群众代表费振宇所言,规定同一事项上访人数上限为5人这样的条款,很可能执行不了,会变成一纸空文。如果一项法律或地方法规在出台之时,就包括必然不会受到尊重和执行的条款,显然将严重损害法律和立法过程的公信力。
立法部门需要看到,《南方都市报》的这条新闻发布并转载传播后,许多网民都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意见。网民的声音、群众代表的反对,能否推动广东省这部新的信访条例删去限制同一事项上访人数的限制条款,应当引起立法者的审慎思考并最终作出恰当决定。
应该说,《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出台之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专家访谈后,首次邀请来自基层的6名上访群众参加,正面听取上访群众对于信访规定的评价及其他意见,这种姿态和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民众被事实性的排除在立法征询之外,没有参与可能,无法传递自己的声音,不仅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法规的隔膜,影响法律法律落实执行的效率,而且还很可能让许多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条款,在对某些事物、行为的界定上,在激励或惩罚内容的设计上,超出民众的认知和接受能力;甚至出现“雷人条款”。这也正是而今部委和地方立法经常引发批评,在争议中陷入无法执行的重要原因。由此来看,广东省邀请上访群众这样一个与具体立法内容密切相关的群体参与立法,需要在该省保留下去,并尽快推广到国内其他省市。
但仍需指出的是,本次立法座谈邀请6名群众参加,这样一个邀请和参与的名额,比起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的接访人数,显得实在太少,无从体现从地域、上访问题类别等角度的代表性。要充分、准确、客观、科学的反映上访群众对上访条例的评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还应分组,分别邀请正在参与上访、参加过上访并获得较为完满解决、多次重复上访并表现出较明显不满的上访群众的代表,进行更为深入具体的座谈,通过科学设定的调查表格对群众的诉求和要求进行量化转化。
文/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