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5日消息(记者 谈星余 特约记者 刘佳)因琐事与家人发生纠纷,扔烟头放火泄愤进行报复。10月23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陈某君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驳回其上诉。
今年2月20日晚,陈某君抱怨其爷爷徐某廷、奶奶徐某花不照顾生病的女儿,与他们不快。徐某廷、徐某花为躲避陈某君的无理纠缠,便到相邻亲戚家住宿。陈某君更加不满,为泄愤报复,他赶到澄迈中兴镇新兴街其二叔陈某群住房,从一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跑到二楼徐某廷、徐某花所睡房间,将手上的烟头故意丢到床上的被子上,引发火灾,并拿着菜刀站在一旁阻止他人救火,导致屋内所有财物被烧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接到报警后,当地民警及消防官兵赶到现场,从房屋窗口将火扑灭。陈某君遂将刀扔掉,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陈某君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表示自己是醉酒随意丢烟头到爷爷徐某廷、奶奶徐某花的床被上着火,而不是故意的。愿意赔偿损失且取得家人的谅解,主动接受调查属自首,请求二审从宽判处缓刑。
海南一中院认为,陈某君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家人,在他人房屋内放火烧房,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10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陈某君故意将手上燃烧着的烟头丢到床被上引起火灾,并拿菜刀威胁阻止他人救火,导致屋内所有财物被烧毁,属故意犯罪。陈某君案发后并未主动投案,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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