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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法律高压线防性侵未成年人
架法律高压线防性侵未成年人
来源: 环球时报 作者:吴庆宝 时间:2013-10-25 09:3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该《意见》是司法解释性文件,重点强调“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严惩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同时公布典型指导案例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以便于稳准狠地打击和制裁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行为。

  虽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世界性问题,但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给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不但没有加大,反而有所减弱,更没有系统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使得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不断实施犯罪行为,给未成年受害者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列为从重处罚的对象,这是因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比例较高,包括官员、中小学的老师等。这些人与未成年人接触起来较容易,老师与学生存在教学上的依赖关系,而官员则因为公务或者私人关系,可以通过老师与未成年学生接触。社会上的普通人由于跟未成年人很难搭上关系,并不是性侵未成年人的主要犯罪主体。《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列为从重处罚的对象更具有普遍意义。

  另外,《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意见》将推断幼女的条件定得比较宽泛,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以及对侵害人的处罚力度。

  《意见》是一剂法律良药,需要严格、正确地实施。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厉打击,极大地震慑犯罪分子和潜藏的犯罪心理,才能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架起一条隔离犯罪行为的高压线。家庭、学校、社会也应三位一体,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防范意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犯罪意识。▲(作者是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

(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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