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则明确债券ETF、交易型货币基金、黄金ETF等基金产品将实行“T+0”,针对此新闻,业界开始讨论A股市场是否也可以全面实行“T+0”制度?对此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5日明确表示,A股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否能在A股市场全面实行,需要对其利弊进行全面分析,目前不同的声音比较多,证监会对此问题将进一步审慎研究。
“上世纪90年代初,A股曾经实行过T+0,但由于当时股市投机过度,T+0交易被认为助长了市场炒作,曾经被法律禁止。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A股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法律障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
他介绍说,在本次上交所修订交易规则之前,债券一直实行“T+0”交易,债券ETF和交易型货币基金均以债券为主要的投资标的,在交易属性方面与债券相似;黄金期货和现货交易也实行“T+0”交易。为实现与债券、黄金等基础产品的交易机制匹配,债券ETF、交易型货币基金、黄金ETF适宜采用“T+0”交易。
那么,在A股市场中是否可以全面实行“T+0”制度?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这需要对“T+0”利弊进行全面分析。
一方面,“T+0”交易对于市场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释放交易需求,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强市场流动性;二是有利于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三是有利于投资者规避隔日股价波动风险,或及时了结获利。对于不能通过ETF申赎组合操作或通过股指期货对冲等手段管理风险的中小投资者而言,进一步增加了交易渠道。四是有利于拓展投资者交易模式,推动证券行业和基金管理行业产品及交易方式创新。
同时,也要看到,在A股市场实行“T+0”也存在不少不利因素,各方面尚有明显的分歧:一是A股的换手率已居世界前列,实行“T+0”交易改善市场流动性的必要性不足。二是“T+0”交易可能加剧市场炒作,增加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三是经验丰富、规模较大的投资者采用高频交易和算法策略,这会导致中小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四是存在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如美国2010年5月6号的“闪电崩盘”中,高频交易者快速撤单离场,导致市场瞬间流动性枯竭,使得风险迅速传播。五是数据表明,交易越频繁,收益越小。以2012年我国证券市场数据为例,专业机构、自然人的平均持股期限分别约为143个交易日和44个交易日,其相应的收益率分别为7.71%和2.44%。持股时间越长的自然人,其收益率越高。
从境外经验来看,美国和中国台湾都将日内回转交易限定在信用账户内进行。同时为避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中小投资者过于频繁地从事回转交易,各市场还都会对回转交易进行严格监管并设置一定的投资者门槛。例如,美国市场规定,投资者必须确保其账户内自有权益符合25000美元的最低要求,才能够在连续5个交易日内发生4笔以上日内回转交易。统计数据表明,美国个人投资者从事日内回转交易的人数比例不到千分之一。
“A股市场是否可以全面实行 T+0 制度,证监会将进一步审慎研究。”新闻发言人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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