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7日消息(记者 陈敬儒)25日上午,海口市社保局在明珠广场开展“社保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活动。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今年以来海口市社保局依据我省出台的新政策,细化推出了“高校毕业生交23元解决参保空当期”等多项惠民政策,为参保者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
让特殊情况新生儿享受医保
今年8月1日起,海口市启动了新生儿居民医保补缴费业务:新生儿可在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户籍登记,并持户口本缴纳40元,办理居民医保补缴费手续。新生儿母亲若参加海口居民医保并正常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医疗费用仍可并入母亲的医疗费用报销,不需要补缴2013年的参保费。2014年起所有新生儿均需办理补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
据了解,截至目前,海口市已经办理新生儿参保2000多人。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遇到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有一对双胞胎出生后没几天,就因病死亡了,父母为抢救小孩承担十几万元的治疗费,但孩子的名字还没取,也没来得及上户口,无法办理参保。目前,海口市社保局正在以“母亲名字+婴”为登记名,为类似这种情况的新生儿办理补缴手续,让他们享受到了居民医保待遇。
应届毕业生避开参保“空当期”
据介绍,根据海口现行的居民医保政策,海口市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缴费参保,参保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和学年时间一致,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年底,这段时间没有参保,出现参保“空当期”,如果这段时间出现生病住院的情况,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为解决这一问题,海口市社保局日前出台新规定: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且按学年享受待遇的高校学生,可在毕业当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期内(8至12月)缴纳当年9至12月的参保费获医疗保障。2013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从2014年起,缴纳当年9至12月参保费的高校毕业生,自缴费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9至12月参保费金额为当年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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