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作风建设,海南近日出新招。记者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共同印发《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要求海南各有关单位在今后的预算中单独列示接待费用,建立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制度,该规定已于9月22日开始实施。
《规定》指出,海南各有关单位在今后的预算中,要单独列示接待费用,严格控制接待支出预算,确保接待费用只减不增。各单位要建立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制度,先审批、后接待。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各单位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报销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受理。各级会计管理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此外,《规定》以“十个不准”对公款消费行为进行刚性约束,如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不准向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摊派接待费用;不准将领导干部私人的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用公款报销;不准通过虚造会议预算、虚开发票等方式报销接待费用;不准拆分或合并结算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等;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开支接待费用;不准以误餐费、夜餐费等名义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用虚假发票等其他违规方式公款报销接待费用。《规定》强调,各有关单位须按季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平台公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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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南《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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