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倍受关注的2012年的“5·22”海口DC城遭打砸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分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荣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与海南迪希商业城有限公司因DC城一楼大门外前庭的经营权产生了纠纷。2012年5月18日,荣泰公司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公告》,表示该公司将于2012年5月20日对海南DC商业城一楼前庭进行清理。
2012年5月21日晚,荣泰公司负责人庄某某、杨某某在海口市龙华路财盛大厦旁的总部召开会议,部署第二天对DC城一楼大门外前庭部分进行清场。符某(时任荣泰公司商场办副总经理)、吴某(时任荣泰公司商管部经理)、刘某(时为荣泰公司商管部员工)、黄某(时为荣泰公司商管部员工)等商管部员工及几个从广东来的人参加会议。
5月22日9时许,符某按前一天晚上的会议安排,带着吴某、黄某、刘某等人对海南DC商业城前庭进行清场。清场前,各商管部员工配发一条伸缩甩棍。吴某、黄某、刘某在清场时使用手撕、甩棍击打等方式造成海南DC商业城一楼大厅门口的玻璃柜台、广告灯箱及广告牌毁损。在清场过程中,参加过清场会议的四名广东男子身着黑上衣、手持钢管在现场对玻璃柜台、LED显示屏进行打砸。
经鉴定,被毁坏的LED显示屏1块价值人民币13319元、玻璃柜1个价值人民币1533元、广告灯箱2个价值人民币624元。案发后,荣泰公司代四被告人向玻璃柜台承租人王某某赔偿了人民币3000元,王某某对符某、吴某、刘某、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吴某、刘某、黄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4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符某、吴某、刘某、黄某与身着黑上衣的人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鉴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堂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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