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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原副总编涉杀妻受审 曾先被判死缓后判无罪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3-10-30 09:59

昨日,《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涉嫌杀妻案在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在法院外展示双手,他称被烫伤的手因刑讯逼供且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严重畸形。

新京报讯昨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中国电子报》原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故意杀人及放火案。常林锋被指控在2007年杀妻并纵火焚尸,一审曾被判处死缓,今年3月,市一中院重审后判决常林锋无罪,后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并在昨日的二审中提交了3份新证据。

庭审再述案发经过

昨日9时,重审获无罪判决暂获自由的常林锋一身便装,在弟弟、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传达室,等候进入法庭。过去七个月,他因当年在火灾中被烫伤致双手严重变形,一直在接受治疗,目前左手已基本恢复手形。而其右手仍属严重畸形,多处手指关节呈反向翻转。

庭审一开始,常林锋再次陈述了案发当天经过。其称,当晚夫妻二人分别在南北屋睡下,之后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打开房门时楼道里全是浓烟。他随后叫醒妻子准备冲下楼,结果被热浪逼回房间。

看到家里浓烟越来越多,二人决定往楼上跑,“我听着她应该在我身后。”常林锋说,等他敲开五楼一邻居家并爬到楼外平台躲避后,才发现妻子没跟上。

在案证据显示,常林锋被消防救下后,在医院曾借手机给多人打过电话,唯独没有妻子。对此,他称逃出来时夫妻俩都没带手机,家里又过火了,知道联系不上妻子。

检方提交三份新证据

昨日庭审,检方提交了三份新证据,分别是一份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用以证明“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一份由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用以证明有故意放火嫌疑;一份公安机关对常林锋原来在积水潭医院的主治医师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常林锋手畸形的原因。

同时,检方还有三名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询问,辩方有一位法医出庭。

检方认为,综合新证和原有证据,说明马某系被人掐死后放火焚烧,因此常林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两项罪名,建议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罚。

辩方认为,常林锋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情形下取得,本案死因尚且存疑。

昨日下午3时许,庭审结束,未做出判决。

常林锋临被带出法庭前表示,自己没有作案,却蒙受了六年的不白之冤,希望能得到公正判决。

1、死者死因为何?

【检方】

不排除扼压致窒息死亡

昨日检方申请了两位法医,专门从上海赶来出庭。他们表示,通过审查马某尸体的舌骨照片,发现舌骨骨折断端不齐,且有出血现象,具有生前骨折特征,符合颈部遭受钝性外力所致,从而肯定其舌骨骨折为外力造成。

两名法医表示,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故给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排除扼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检方称,使用“不能排除”这一表达方式,已具有明显的指向性。

【辩方】

仅凭照片无法判定死因

常林锋辩护人赵运恒称,“不能排除”仍是不确定结论,马某是否还有其他死因,比如恰好被硬物碰到,同时马某的母亲生前患有心脏病、父亲患有脑溢血,马某本人还晕血,因此也存在在火场猝死的可能。

辩方申请的一位法医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他表示检方提供的新鉴定报告,依据仅仅是22张照片,无生理切片,此前的尸检也未进行相关检验,因此无法确定死者是否存在因病猝死的可能。同时外部扼压也不是造成舌骨骨折的唯一因素,不能排除生理性分离的可能性。

2、是否为死后焚尸?

【检方】

死者姿态舒展应为死后焚尸

北京市消防局一名火灾调查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称,据现场钢架等物品的碳化程度,说明火势是从中心起火点迅速燃烧起来,也就是说火灾属于“明火”,区分于烟头引发火灾的“阴燃”。事后消防部门也排除了电线引发火灾的可能,因此初步认定有人故意纵火。

其同时提出,一般因火灾死亡的人身体会呈现“斗拳状”,属于被火烧时的本能保护,且尸体位置应背离中心起火点,但本案中马某身体姿态舒展,且尸体发现位置靠近中心起火点,结合尸检报告中关于气管内是否有异物以及心血中是否有一氧化碳等证据,认为应属于死后焚尸。

【辩方】

高压水枪冲击或能改变姿态

赵运恒称,2007年一审时就有两名参与救火的消防员出具过证言,他们称当时曾用高压水枪冲击起火位置,不排除马某的尸体曾经被冲击过,发现尸体的位置并非第一现场。

“明火是从起火点迅速燃烧?多快算迅速?”赵运恒拿出一份检方提交的有罪供述,称在这份经检方认可的证据中,常林锋称刚开始闻到焦煳味的时候他出来过,回到家待了1小时20分钟后又跑出来,“如果是明火的话可以待这么长时间?”赵运恒称,不排除火灾是烟头或电线引发。

3、是否遭刑讯逼供?

【检方】

当庭播放审讯录像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一段时长为15分钟的审讯录像,称当时常林锋正在有罪供述,表情平静、表述流畅,而且有罪供述系统完整,符合逻辑,其对于案件起因、作案时间、作案手段、犯罪结果等情节的交代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此外,检方还宣读了积水潭医院一位医生的证言,其在2007年着火时曾参与救治常林锋,其表示烧伤之后的挛缩、疤痕、僵硬都是正常现象,依据个体差异而程度不同。

【辩方】

有罪供述时间相对集中

赵运恒称,案发后常林锋始终不承认杀人,此后上百次审讯中也仅有10多次是有罪供述,全部集中在海淀分局预审期间的10余天里。常林锋举起严重变形的手称,2007年6月28日刑警将他从医院带走后,因拒绝认罪刑警就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上,还对其进行超强提讯令他丧失意志力和辨别力,这才做了有罪供述。现在暂获自由经过7个月四次手术治疗后,左手已经恢复手形,也恰恰证明了他之前并未得到应有的治疗。

■ 回顾

六年四次受审

2007年5月16日凌晨中央财经大学家属楼发生大火,该校女教师马某尸体被发现,警方综合证据认定,马某丈夫、时任《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的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0年5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常林锋扼压马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运至单元楼楼道内纵火焚尸导致火灾。一审判决后,常林锋在看守所内写下万言书称遭遇刑讯逼供。

2011年4月15日 北京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3年3月20日市一中院重审认定现有证据不足,当庭宣告释放。市一分检随后抗诉,市检察院支持了这一抗诉,北京市高院于昨日再对此案进行二审。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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