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经办管理,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0月29日,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下发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据了解,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最终补贴金额以实际计发为准。
据介绍,市县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将补贴资金记入补贴对象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并根据补贴对象的参保情况做相应的处理:
一、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二、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按照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据了解,按照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农保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置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未达到原办法领取待遇年龄的,分三种情形转移基金:
(1)尚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编制《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附件6,以下简称《转移明细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原基金转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并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划转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农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转移明细表》将原基金全部转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原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统筹账户储存额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原基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储存额按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原办法”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基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原基金到账后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办法领取待遇的,如按有关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统筹账户基金不再进行转移归并,其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后叠加。[附表]
表1: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 | ||||
市(县) 征地项目 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 ||||
填报单位: 村民小组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国土部门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 | 拟征土地告知书下发时间 | 年 月 日 | ||
拟征农用地涉及的家庭户数(户) | 拟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人数(人) | |||
本村民小组现有农用地总面积(亩) | 拟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 |||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日 | 年 月 日 | |||
区政府审核意见: |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
年 月日 | ||||
填表说明: | ||||
1.本表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小组填写; | ||||
2.本表按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顺序逐级报送审核,最后报市县国土部门; | ||||
3.设区的市县除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做审核意见外,另需区政府做审核意见。 |
表2: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
附件2 | ||||
市(县)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乡镇调查汇总表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国土部门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 | 拟征土地告知书下发时间 | 年 月 日 | ||
拟征农用地涉及的家庭户数(户) | 拟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人数(人) | |||
本乡镇征地涉及村民小组现有农用地总面积(亩) | 拟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 |||
填表人:审核人: 乡镇主要负责人: | ||||
填表说明: | ||||
1.本表由乡镇政府汇总各村调查情况后填写,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县国土部门; | ||||
2.在报送本表时,须附上本乡镇各村小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表。 |
表3: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
附件3 | |||
市(县)征地项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 | |||
填写单位(盖章): |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 ||
现有农用地总面积(亩) | 拟征收农用地面积(亩) | ||
征地涉及的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
征地涉及的家庭户数(户) | 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人数(人) | ||
缴费补贴资金(元) | |||
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 | |||
统筹准备金提取比例 | |||
市县国土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市县财政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本表由市县国土部门填写,按征地审批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盖章留存; | |||
2.本表一式四份,市县国土、财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一份。 |
表4: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
附件4 | ||||||||||
市县征地项目 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户主姓名 | 户号 | 所在村(居) 民小组 | ||||||||
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人数 | 家庭现有农用地面积(亩) | 征收家庭农用地面积(亩) | ||||||||
享受缴费补贴对象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 性质 |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在对应险种栏打“√”) | |||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
户主本人 | ||||||||||
村(居)民小组审核意见:小组长签名: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区政府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 ||||||||||
1.本表由被征地农民家庭填写,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初审后做意见,由村委会公示 | ||||||||||
无异议后报乡镇(区)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县农保经办机 构办理登记手续; | ||||||||||
2.本表一式四份,村(居)委会、乡镇(区、街道办)、农保经办机构、享受缴费补贴对象各 | ||||||||||
一份。 |
表5: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
附件5 | |||||||||||||
市县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明细表 | |||||||||||||
编制单位(盖章): |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 单位:元、亩 | |||||||||||
序号 | 户数 | 户主 姓名 | 家庭 成员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缴费补贴合计 | 农村低保标准 | 补贴标准(元/亩) | 缴费补贴计发面积 | 项目人均征地面积 | 家庭剩余农用地面积 |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险种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合计 | |||||||||||||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国土部门(签章): 财政部门(签章): | |||||||||||||
编制说明: | |||||||||||||
1.本表由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市县政府批准的缴费补贴对象登记表编制,按月向市县财政部门申报列支; | |||||||||||||
2.本表备注栏根据情况分别填写“征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按4亩计算”、“完全失地且人均小于1.5亩,按1.5亩计算”、“缴费补贴低 | |||||||||||||
于1500元,按1500元计算”; | |||||||||||||
3.补贴标准(元/亩)=农村低保标准×1亩×180个月×50%; | |||||||||||||
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险种:根据缴费补贴对象情况填写“新农保”、“城居保”或“从业人员养老”。 |
表6: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
附件6 | ||||||||||
海南省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明细表 | ||||||||||
编制单位(盖章): |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原被征地农民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统筹账户金额 | 个人账户金额 | 金额合计 |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险种 | 记入统筹账户金额 |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 | 金额合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合计 | ||||||||||
填报人: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财政部门(签章): | ||||||||||
编制说明: | ||||||||||
1.本表由市县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原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汇总编制,按月向市县财政部门申报转移; | ||||||||||
2.在转移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前,应向原被征农民履行告知义务。 | ||||||||||
3.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险种:根据缴费补贴对象情况填写“新农保”、“城居保”或“从业人员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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