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大厅,收费处贴了许多“先看病后挂号”提醒标识。
海口网10月31日消息(记者 李晶晶 陈小萍/文 黄一冰/图)自今年初,国家在新医改政策中提出探索“先看病后付费”这一新型诊疗服务模式后,“先看病后付费”就成为了中国老百姓津津乐道的话题,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经过充分的论证,10月30日,海口市正式启动“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试点,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的8个科室实施该政策,医疗惠民政策正向更多的人传递着温暖。
市民体验,免去多次排队缴费环节
10月30日上午,记者来到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门诊大厅,看到该医院一楼门口处挂有明显的“先看病后付费”流程图,大厅内也放置了多条“先看病后付费”宣传条幅。
“孩子最近气管发炎挺严重,可能得住院治疗。”在门诊大厅的咨询处,记者遇到了陈女士。陈女士家住琼山区建国路,听说这家医院可以“先看病后付费”,她就带着5岁的儿子专门到这里看病。该医院的一位儿科医师在为陈女士的儿子诊断之后,开出了一张入院通知单。
随后,记者跟随陈女士,持入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处的工作人员向陈女士介绍,她只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及医保原件就可以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如果个人支付部分不超过5000元,就不需要再缴纳任何费用,出院结算时再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结清。
人性化入院,明明白白消费不再闹心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吴莉娟介绍,根据新规定,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只需要拿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保证原件,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后便可住院,无需交纳任何住院押金,没有携带证件的可以于24小时内提供,而急诊患者可以于次日办理手续。
住院期间,医院将向患者提供前一天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费用“一日清单”。“这对当前大处方、过度医疗等情况会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市医改办主任邝雄说。此外,医院会提醒个人支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原则是三级医院达到1.5万元,二级及以下医院达到0.8万元)的患者,告知其费用情况并实行分段结算。在患者临近出院时,还要详细告知患者住院期间所需的大致费用以及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便于患者或其家属做好筹资准备。
市政府预付周转金 ,三项制度为医院“打底”
海口市采取3项制度为医院“打底”。
对实行“先看病后付费”的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周转金的比例按医院上年度医保收入总额的15%预付并实行年终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周转金预付到位。
对实行预付制的医疗机构预拨预付款。每月预拨预付款额度为年初定额的90%,剩余10%待年终考核后根据考核等次返还。
此外,海口市规定,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费用结算,以缩短医疗费用结算时间,减轻医院的现金流动压力。
为了让医院免除遭遇恶意逃费者的顾虑,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并确保专项资金维持在200万元的水平,作为本年度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运行风险资金,在市卫生局设立专户,主要用于补助恶意逃费患者住院治疗费用。
在此基础上,海口将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其他家庭特别困难的群众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还可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具体规定,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同时也减轻医院垫资的负担。
恶意逃费者,永不享用该利民政策
实施“先看病后付费”,医院最担心的就是恶意逃费问题。对此,海口推出了相应赏罚标准,以健全诚信保障体系,杜绝逃费行为,减轻医院压力。
首先,患者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除了与医院签订住院协议外,必须将医保证的原件留在医院作为抵押,由医院代管。患者治疗期间个人支付的费用如果达到一定额度,如三级医院达到15000元,二级和以下医院达到8000元后,要进行分段结算,付清前期费用才能继续治疗。
其次,海口卫生信息系统将设立个人就诊诚信系统模块,在全市实现患者信息资源共享。海口市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诚信协调机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在充分照顾患者权益的同时,保障医院的合法利益,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等情形依法协助追缴。对恶意逃费患者,今后在全市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将不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政策,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欠费。
“医保和新农合的完善度和支持度是医院能否实行‘先看病后付费’的基础。”海口市卫生局局长周文雄表示,目前海口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了97.85%,而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的比例也达到70%以上,这是海口实施“先看病后付费”制度的重要保障。
“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流程
1、患者就诊需要住院的,医生详细介绍纳入医保的病人“先看病后付费”的政策,并告知患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医保证的原件办理住院手续,未携带证件者必须于24小时内提供。急诊患者可以于次日办理。
2、住院处审核证件,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医保证原件留在住院处作为抵押物保管。
3、患者凭医保证复印件、住院首页和《协议书》入院治疗。
4、病区医护人员核实病人身份。(如有异议,及时通知医保办审核。医保办确认不符合者,及时通知临床科室及住院处,终止协议。)
5、入院患者在临近出院1-2天时,护士应预先向医保办查明病人个人应承担的大致费用,并及时告知病人或家属,以备病人或家属筹款结账。或者,个人支付费用达到一定数额时实行分段结算。
6、病人出院结算时将个人承担费用一次性结清,住院处应将病人的医保证原件等抵押物归还病人或其家属。
7、病人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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