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在离婚后,是否经济能力更强的一方更有把握争到子女的抚养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二审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用事实证明并非如此。
一审:法院确认离婚 抚养权归有钱一方
周小全、孙小雯(均为化名)2008年8月认识后恋爱,相恋一年后登记结婚,2011年5月儿子周宝(化名)出生。2009年11月,周小全、孙小雯签订《已知物权的确认及债务协议》,协议中说明已知物权及债务的确认及约定位于国兴大道的新房产权和装修归属于周小全;新房新增家具和股票投资物权归属周小全和孙小雯。二人2012年向龙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周小全与孙小雯结婚后至今,孙小雯一直没有工作,且孙小雯在海口没有稳定居所,其父母在四川老家乡镇。周小全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月固定税前收入48580.29元。周小全现与其父母一起在海口生活,父母均已退休,周小全母亲退休前一直从事教育工作。2009年12月初,孙小雯与周小全家人吵架后搬出在外租房与周小全居住。2011年5月10日中午,周小全及父母将孙小雯接回家准备生产,当晚孙小雯改变主意,凌晨一点多随同家人将东西搬走,不再与周小全联系。直到2012年4月23日,周小全才与孙小雯取得联系。
2009年12月初孙小雯搬出在外租房至2011年5月11日期间,孙小雯租住的房屋房租、押金和孙小雯的生活费及往孙小雯家中所寄钱等均由周小全承担。2011年5月12日孩子出生后,因周小全联系不到孙小雯,没有支付过孙小雯的生活费及孩子抚养费,孙小雯庭审中陈述孩子出生后两人的一切费用均靠向朋友借债来维持。在审理过程中,周小全申请亲子鉴定,经鉴定,周小全、孙小雯与儿子周宝之间具有亲生血缘关系。庭审中,周小全、孙小雯均提出了如果儿子归对方抚养,均主张享有探视权。
原审法院认为,周小全、孙小雯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照准。周小全、孙小雯于2009年签订的《已知物权的确认及债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该作为定案的依据。孙小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婚姻自由受到严重干涉、意志受到胁迫的情况下与周小全签订的该协议,其认为该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归属的条款无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周小全、孙小雯庭审中协商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化装台柜一套等家具归孙小雯所有,原审法院予以照准。根据婚内协议,周小全应在孙小雯找到工作或是有实际经济来源前按日常生活需要支付孙小雯生活费,至庭审时孙小雯仍未找到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周小全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孙小雯的生活费20000元。
关于周小全、孙小雯婚生儿子周宝的抚养问题,因孙小雯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老家又在四川乡镇,孩子出生后自已靠向朋友借债来维持两人生活,在海口由孙小雯抚养孩子显然在经济上存在困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周小全父母退休在家,母亲多年从事教育工作,对教育孩子有丰富的经验;周小全在海口有住所,经济上有保障,孩子随周小全在海口生活也有利于不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探视和照顾;综上所述,由周小全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周小全与孙小雯离婚;婚生儿子周宝由周小全抚养;孙小雯对儿子周宝享有探视权。
女方上诉争夺抚养权
上诉人孙小雯因不服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孙小雯认为,一审对事实认定错误,是周小全拒绝与孙小雯联系,拒不抚养孙小雯母子。双方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周小全父母对孙小雯有很深的偏见。2009年12月孙小雯不堪周小全母亲的虐待,与周小全一起搬到外面居住。2010年8月孙小雯怀孕,2011年2月在孙小雯正怀孕期间周小全提出离婚,并声明以后不再负担孙小雯的生活费、房租、怀孕期间的营养保健费等。怀孕期间周小全的父母一直在精神上和肉体上折磨孙小雯,双方矛盾时有发生,怀孕期间周小全父亲还用脚踢孙小雯。
2011年5月,孙小雯产下男孩取名周宝。周宝出生后,孙小雯主动与周小全联系商量双方婚姻的解决办法,周小全始终回避。孙小雯请求周小全所在单位领导做周小全的工作。周小全害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及为掩盖良心的不安,竟然到处说孩子不是他的。在一审时双方申请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孩子就是他的。
另外,一审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决违背法律规定,也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一审判决认为孩子归周小全抚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是错误的认定,也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此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孩子归女方抚养是原则,归男方抚养是例外。周宝2011年5月出生,至今还不满三周岁,从孩子出生至现在均由孙小雯抚养,周小全从未关心、照顾、看望过孩子,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孩子与母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周小全与孩子没有感情,突然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且,经济条件并非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唯一因素,更重要的是感情的关心照顾,孩子不足三周岁,离不开母亲的关爱,不能使孩子从小就失去母爱。孙小雯的老家虽然在四川,但是孙小雯在海口生活多年,所谓稳定的住所也并非都必须是自有住房。现在孙小雯的父母也都从四川老家来海口居住,以便专心抚养孩子,孙小雯也已经找到工作,在经济和时间精力上抚养孩子并没有困难。
一审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不公平,没有贯彻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在周小全父母的威逼之下,孙小雯与周小全签订了所谓的《已知物权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本应得到的财产已经被剥夺殆尽。但是若是不签,其父母就要逼孙小雯离婚,无奈之下,孙小雯为维系婚姻,只得委曲求全答应了周小全父母的要求,在婚内财产协议上签字。但这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婚内财产协议也未能保住双方的婚姻,反而剥夺了一个母亲的大部分权益,只是由于孙小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协议违背了孙小雯的意思。但是,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的角度来讲,这份协议也是不公平的,孙小雯从怀孕到哺乳,当然不能正常的工作挣钱,但是怀孕生育这是对家庭、对整个社会的付出,不能简单从收入来看母亲对家庭的贡献。但是一审法院不顾此基本原则,认定此协议有效,无视孙小雯对周小全工作的支持和对家庭的巨大牺牲。
二审法院改判女方胜诉
二审法院认为:孙小雯与周小全对原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关于婚生孩子周宝的抚养问题。孩子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孙小雯与周小全均认可,自从婚生子周宝出生后,周小全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和孙小雯的生活费,周小全与其父母至今共见过孩子周宝四次。可见,周小全对小孩在哺乳期及婴儿期的关心非常少。周小全辩称其无法见到孩子,系因孙小雯阻挠所至。虽孙小雯的该行为不当,但孙小雯的该行为,并不能导致周小全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和孙小雯的生活费。孙小雯独自抚养孩子,对孩子倾注了更多的心血,其与孩子周宝之间建立的母子之情更深些。现孙小雯已有新的工作,并且其父亲愿意帮助孙小雯照顾孩子,孩子出生至今一直与孙小雯生活,周小全起诉离婚时,婚生儿周宝未满2周岁。虽然周小全的物质生活条件优于孙小雯,但周小全系海南航空公司飞行员,其长期工作、生活在国外,恐无法更多陪伴孩子。物质上的优越及周小全母亲曾从事教育工作的经验,并不能完全替代父母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和生活、精神的关爱。
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问题。双方对化装台柜一套等家具归孙小雯所有无异议,应予以确认。双方从2011年5月后开始分居,孙小雯从2012年12月起,每月月收入基本用于家庭开支。周小全月收入约49000元,除去每月必须的生活开支及因工作的原因,需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开支较大外,应仍有节余。故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酌情判决周小全应支付5万元给孙小雯。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判决婚生儿周宝由上诉人孙小雯抚养,被上诉人周小全从2013年1月起,每月向上诉人孙小雯支付婚生儿周宝生活费3000元至18周岁止,被上诉人周小全对婚生儿周宝享有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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